新闻分析-社交软体涉黄 台应想办法预防

我国《刑法》妨害风化罪章当中,第234条「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是以「公然」为构成要件。若是在脸书或Line以一对一直播影音方式表演色情节目,不会构成罪责。

《刑法》第235条「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看来是符合构成要件的。

但社交或通讯软体有个特点,很少针对「不特定人」散播,一般都是透过朋友圈、好友群来传播讯息。也就是说,类似的圈子都很私密,这会大大增加检警查办的难度。

大陆因为行动支付非常方便,用手机刷现金转帐或者微信红包,就可以马上把钱转给色情表演者,致网路色情演播的模式有滋长空间。台湾在这方面还不成熟,只是随着行动支付逐渐风行,相信不久的将来,也会出现同样犯罪手法。

这跟色情应召业者「与时俱进」用LINE揽客一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甚至可以预期,未来必然像网路诈欺一样,发展成跨国模式,以躲避检警追查。法务部的检察司或警政署防治组宜提早研究这种犯罪模式,赶紧想出破解之道,预为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