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并」与「金金分离」规范 法律上面临有效性挑战

▲新光金集团外观。(图/记者陈莹欣摄)

文/骆秉宽

台湾首次的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台新金控与新光金控)的合意并购案(以下简称「新新并案」),引发广泛讨论与关注。2024年10月9日同一天,台新金控与新光金控分别召开股东临时会,新光金控的普通股出席率高达85.63%,特别股出席率达73.06%,普通股以72.29%赞成、特别股以79.21%赞成通过本次合并案,台新金控股东会也通过「新新并案」。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出席股数超过三分之二、过半数通过,即可将合并案送至金管会审查,标志着本年度最受瞩目的金融并购案即将进入监管阶段。

然而,这一合并案的顺利推进并非毫无阻碍。新光金控的大股东林伯翰指出新新并案违反了「金金分离」原则,台新金控吴董事长及其夫人、新光金控魏董事长等四名董事,被指出透过关系企业持股,实际控制双方董事会,可能引发潜在的利益冲突。外资股东投资服务机构ISS报告表示,新光金控15位董事中有7位与台新金控有关,「与交易对象有关联的董事占多数的时候,很可能会对任何潜在竞标者形成阻碍」等云云。

▲新光金股东临时会,股东踊跃投票。(图/记者林洁祯摄)

对此,台新金控强力回应表示,吴董事长及其夫人始终严格遵守法规,并已经过金管会检视确认,合并案并不违反「金金分离」的相关规定。台新金大股东并强调,新光金控进行合并案的交易相对人为台新金控,非个别股东或董事,且本合并案的换股比例系一体适用于新光金控的全体股东,新光金控董事及其所代表法人股东不会因为本合并案而有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会因本合并案立即、直接取得不同于新光金控其他股东的权利或负担义务,故不具有自身利害关系。且新新并系为提升公司经营体质,强化公司竞争力,不致发生有害于公司利益情形,新光金控董事无须回避。

金金分离政策的背景与法律依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金金分离」政策乃是金管会为防范金融机构产生「竞业禁止」与「营业秘密泄露」问题所制定的重要规范。在于避免同一大股东同时取得两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董事席位,进而对这些机构的经营决策产生过度影响或利益输送。这一政策的强化,源自于过去金融市场中发生的案例,特别是有房地产背景的企业透过持股多家金融机构,试图取得多数董事席位并介入其经营,引发金融市场的不安。为了防止此类事件重演,金管会修订《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银行法》,并将「金金分离」政策具体化为法律条文,俗称「宝佳条款」。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订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以下简称「金控负责人兼职限制准则」)第4条之1第1项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察人及总经理本人或其关系人同时担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总经理,推定有利益冲突之情事。..」,亦即,若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其关系人同时担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则推定其存在利益冲突,应予回避。意在防止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或其关系人,同时控制两家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以避免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依照前开「金控负责人兼职限制准则」第4条之1第2项规定「前项所称董事、监察人本人,范围如下: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职务之自然人。二、法人及代表法人当选之自然人代表人。…」,系指不论法人本身和所指派的代表人(自然人)担任董事,均在兼职限制范畴之内;又同条第3项规定,「第一项所称董事、监察人及总经理本人之关系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关系人】,其范围包括:一、同一自然人之关系人:(一)该自然人之配偶及直系血亲…。」,是以,A公司指派B担任金控法人董事,而C公司若指派B的配偶D担任另一家金控担任法人董事,先生B与配偶D即存有利益冲突,主管机关会认定有违「金金分离」原则。

「金控负责人兼职限制准则」是关键本案情况稍有不同,A公司指派B担任某一家甲金控法人董事,A公司又指派B的配偶D担任另一家「关联企业」C公司的董事(董事长),而C公司透过子公司E指派其他4人担任另一家乙金控公司的法人董事;如此以来,A公司与「关联企业」C公司(子公司E)、乙金控公司之间是否有「金金分离」原则的适用、存在利益冲突情事,则有待司法机构的解释与厘清。又前开「金控负责人兼职限制准则」第4条之1第3项第二款第三目复规定「二、同一法人之关系人…(三)该法人之关系企业。关系企业适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十一规定」,系进一步规范担任金控董事的法人和该法人的关系企业均属「关系人」,也包括我国公司法关系企业章所涵盖的「关系企业」在内。而依照《公司法》第369条之2规定,不论该公司持有他公司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份或出资额,或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者,该公司即为控制公司,他公司为从属公司,亦属于同一法人之「关系人」。是以,若A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B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A即为「控制公司」,B公司则为「从属公司」。

▲新光金集团外观。(图/记者陈莹欣摄)本件根据新光金控发布的重讯和经济部商业司的登记资料:嘉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浩公司)为台新金控的法人董事,并指派吴董事长为法人代表人(吴董事长是嘉浩公司的大股东)。吴董事长的配偶则由嘉浩公司指派担任新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胜公司)的董事,同时被选为新胜公司的董事长。而新胜公司透过全资子公司新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柏公司)持有新光金控约3%的股权,并指派魏宝生等四人担任新光金控的董事,且魏宝生、吴东明及洪士琪三名董事分别担任新光金控(新光人寿)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新光人寿的副董事长等职务。

本案金控公司的股权结构、控股关系及法人董事间关系是否有触及「金金分离」的规范,似系于嘉浩公司与指派新光金控法人董事的新胜公司(新柏公司)是否为「关系人」来决定;嘉浩公司是否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新胜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再透过新柏公司派任新光金控的4名董事,才能据以认定嘉浩公司是否属于新胜公司(新柏公司)、新光金控的关系企业。

嘉浩与新胜是否为「关系人」?有学者认为,吴董事长的配偶为嘉浩公司指派至新胜公司担任董事,并担任董事长,通常意味着嘉浩公司对新胜公司具有某种人事的影响力,使得嘉浩公司成为新胜公司的关系企业,而新胜公司透过子公司新柏公司指派魏宝生等四名代表人担任新光金控的董事恐存有利益冲突情事,应予回避。反之,如果嘉浩公司根本无法透过对新胜公司的持股关系指派新胜公司的人事,当然就没有触及「金金分离」条款之适用。

主管机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或有实质控制权的法人及关系人,不得在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担任董事、监察人或总经理,意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同时避免利益冲突,董事无法善尽忠实义务责任,以谋求公司最大利益。同时制定规范来限制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关系人」到另一家金控担任负责人,倘若一家金控的法人董事以实质控制的子公司或关系企业派任另一家金控的法人董事,相信非金金分离规范的本旨。

金金分离与利益回避故新新并案的法律争议,主要围绕在主管机关所订定的「金金分离」原则及利益冲突回避议题。虽然台新金控与新光金控均已通过股东会决议,但在实际运作中,双方大股东之间的复杂持股结构及法人指派的董事席位安排,未料引发对「金金分离」条款的讨论。依照现行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倘若嘉浩公司与新胜公司的持股与人事任免关系,与新胜公司(新柏公司)、新光金控间构成某种关联性,可能构成利益冲突之虞,导致合并案在法律上面临有效性的挑战。

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在面对金控公司间的合并时,一般除考量该合并案对金融市场之竞争与安定的影响外,定会相应关切金控公司在并购的过程中是否遵守相关法令,有无实质关系人的交易、利益冲突情事,厘清相关法律的争议,最重要的是广大股东的权益获得妥善保护,以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的商业伦理秩序。

(作者是台湾并购与私募股权协会副理事长,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