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友善廁所傳偷拍…少女如廁見小便斗掉下攝影機 1男判刑3年10月

薛姓男子去年6月间,在台北市大稻埕码头性别友善厕所偷拍,一名少女如厕发现,摄影器材从小便斗下方脱落,报警提告。士林地方法院侦结,依以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处3年10月徒刑。

判决指出,去年6月21日傍晚5时许,薛男在大稻埕码头外的公厕小便斗下方,黏贴微型摄影机偷拍,由于此为性别友善厕所,镜头朝向马桶方向拍摄不特定人如厕时臀部等身体隐私部位性影像,约20分钟后少女如厕时,发现摄影器材从小便斗脱落地面,报警提告。

警方获报后,调阅厕所外及附近路段监视器画面发现,薛男涉安装偷拍设备后,骑机车离去,循线查获到案。薛男的辩护人称,去年修法后,此偷拍行为不适用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合议庭认为,依最高法院判决意旨、儿童权利公约及两公约之内容,均强化保障少年关于性隐私部分,凡少年被人拍摄性影像,因行为人刻意隐匿或不告知少年将被拍摄,具有妨碍儿童及少年意思自由,认属「其他违反被害人本人意愿之方法」,且立法理由中,并未提及关于偷拍行为应回归适用刑法第319条之1,或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不采性辩护人说词。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罪名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百万元以下罚金。合议庭审酌,薛男认罪,且以3万元达成和解,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减刑。全案依以违反本人意愿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处3年10月徒刑。扣案微型摄影器壹台、行动电源1组没收。可上诉。

性别友善厕所,非本案厕所。图/环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