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大法官權威起於自我克制
美国是第一个以人民主权理想建立的现代国家,在此理念下,制宪者将重要决策权都赋予了代表人民的国会。不少人认为三权分立体制,便是行政、立法、司法三者权力平衡且相互牵制,但这其实是错误的解读,因为国会既然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三者本质不同又如何讲究平衡?研究美宪的学者认为,对美国宪政的较佳比喻,应该是国会宛如马车伕,手握行政与司法两条缰绳,带动美国这辆马车前行。换言之,国会大权独揽,三权并无平衡。
既然如此,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若能被不具民意代表性的大法官判决违宪并拒绝引用,岂非意味有更高权威可以否定人民主权?逻辑上显有瑕疵。事实上,美国宪法虽赋予法院可以拒绝引用违宪的法律,但从制宪者的讨论可知,此一设计目的仅为保障司法独立,而非用于否定国民意志。故而制宪者称,司法权在三权中「最不具危险性」。
但美国最高法院又究竟如何突破制宪者的规画,发展成民主国家最具权势的机构?这与美国人对法律的尊崇相关,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观察,美国人习惯将复杂的政治纷争诉诸司法解决,只要法院作出宣判,各方也都坦然接受,这是美国民主能够成功,欧洲却陷于混乱的原因。在此氛围下司法当然获得不少施展空间。
再者,早期联邦法院法官们所展现的自制,更被公认是后世法院得以扩权的主因。美国独立之初,宪政运作仍混沌不明,当时大法官如果仗恃宪法条文而力求表现,势必引发制宪者疑虑,启动修宪限缩司法权并非不可能。在这个不确定的年代中,马歇尔担任了美国历史上在位最久的首席大法官。他在一八○三年的「马伯里控诉麦迪逊」案中,做出了「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的经典判决,从而建立现今大家所熟知的「司法审核权」。但马歇尔做完此一历史性判决后,随即进入冬眠,卅五年的任期中并未再宣判任何国会所通过的法律为违宪。由于马歇尔的自制,虽然创立判例,却未曾引发先贤对司法权的疑虑。他的继任者同样也在未来的百年间低调自制,直到廿世纪人权问题受到关注,最高法院才在前辈开拓的基础上扮演超越民意的角色。但木已成舟,虽不时有人呼吁恢复宪政的原初设计,一切已属枉然。
台湾解严卅年来历经多次胡乱修宪,宪政体制陷入乱局,宛如美国立国之初,这是全民共业只能共同承担。然而,美国立国之初,宪政法理仍处于萌芽阶段,杰佛逊总统甚至敢放话马歇尔法官,若判决不如己意,请自己承担后果。今天宪政学理与三权分工早有定论,台湾却还要强势运作阻止立院享有维护国会基本功能的惩戒权与调查权,若说台湾正面临民主与独裁的分岔点,并不夸张。宪政法理如此明确,宪法法庭若还不知自制,急欲跳入政治漩涡扮演执政党的打手,势必毁掉台湾人对民主的最后一丝期盼。大法官们或许应该重读「马伯里控诉麦迪逊」案,学习以司法自制成就民主大业。
(作者为中美文经协会常务理事暨中华战略学会资深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