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宫告小三全败诉 法官:贞操权低于性自主权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审理3起婚外情求偿案件,3名人妻均控诉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她们的配偶权。但法官认为,贞操义务是对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决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贞操权的位阶明显较低,最终3起案件都被裁定驳回,目前仍在上诉审理当中。

▲台中3名人妻因婚外情案件向小三提告求偿,皆被判败诉。(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人妻A控诉医师夫外遇女业务,提告求偿100万元;人妻B则是抓包丈夫与小三相约上摩铁开房间,心碎求偿80万元;人妻C不满主管夫发生婚外情,还亲密称呼小三为「宝贝」,愤而决定提告求偿100万元。

然而,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驳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贞操义务是对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限制,而「性自主决定权」为宪法保障的个人基本人权,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行为,除了可以消极拒绝不想要的性接触及性行为之外,也包括积极追求性的愉悦和满足的权利。

法官指出,民法并未明文规定配偶间互负贞操义务,纵使认为可从婚姻制度「推论」出配偶间应互负贞操义务,贞操权的位阶仍明显低于受宪法第22条保障的性自主决定权,「第三人」并非婚姻契约当事人,本来就不受贞操义务拘束,也不必协助维系原告夫妻婚姻关系的法律义务(至多有道德义务),纵使这个「第三人」与人夫合意性交,正宫也没有任何权利得以主张。

法官提到,若人夫与「第三人」结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节及法律效果,显然比婚外性行为严重,但立法者在民国74年修正民法第992条规定前,重婚为有效,仅是利害关系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后婚而已,显见立法者并不认为重婚违反善良风俗。

法官说,举重以明轻,重婚比婚外性行为严重,立法者却不认为重婚违背善良风俗,所以对婚姻干扰强度更低的婚外性行为,自然也未违背善良风俗。

法官还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人妻没有对应该负担主要责任的配偶求偿,仅向「第三人」求偿,若允许,无异于提供诱因给对婚姻、配偶毫无忠实、诚信、负责态度的已婚者,让他们积极发展婚外情,「岂合乎公平与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