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元配告小三敗訴 法官見解惹議

示意图,与本案无关。图/ingimage

冯姓女子主张,丈夫与李姓女子交往,李多次裸露胸部与丈夫视讯,双方多次赴汽车旅馆性交,她身心重创、精神受极大痛苦,对李求偿精神抚慰金八十万元;李抗辩,她被灌醉带到汽车旅馆性侵,隔天冯的丈夫道歉约看电影,她深信对方单身才交往,被谎言蒙蔽。

赖姓女子主张,丈夫与谢姓女子交往,多次出游拍摄搂腰、拥抱及亲吻等亲密照片,丈夫以「宝贝」称呼谢,双方互传「想你」、「爱你」,「会陪着你」等手机讯息,她身心痛苦,焦虑到就医,对谢求偿咨商费、精神抚慰金等一百万元;谢称,被赖的丈夫蒙骗单身,得知对方已婚即分手。

中院驳回冯求偿。判决指出,性自主决定权是宪法保障基本人权,每人都可依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行为,得消极拒绝,也包括积极追求性的愉悦与满足权利;民法未规定配偶间互负贞操义务,就算从婚姻制度推论贞操权,位阶也低于宪法保障性自主权。

法官认定,重婚比婚外性行为严重,但立法者并不认为重婚违反善良风俗,因此对婚姻干扰强度低于重婚的婚外性行为,未违反善良风俗,约会、谈恋爱、传亲密简讯、出游、合照、搂抱、搂腰、亲吻及爱抚,更无违背善良风俗可言。

另外,这名法官也以民法未规定配偶间贞操义务、贞操权低于宪法保障性自主权等理由,判赖败诉。

律师陈清怡说,配偶本应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幸福,和第三者就算没发生性行为,若超过一般正常男女交往相处,元配均可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宪法对配偶权保障,也是婚姻制度共同圆满忠诚生活的核心概念;法官以「重婚比婚外性行为更严重」,推论与配偶以外之人性行为是个人性自主权行使,理由令人费解,对人民权利行使与保障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