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临时用地管理新规
本文转自:人民网-广东频道
杜娟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从加强使用范围和选址审查、规范审批流程、合理保障用地补偿、落实土地复垦工作、压实工作监管责任五个方面对临时用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创新。
其一,可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和使用临时用地主体。在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前提下,为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经借鉴其他省份已出台文件中关于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有关内容,《通知》明确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的,可由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主体,由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履约担保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落实到位。
其二,可采取履约保函方式办理临时用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通知》支持探索临时用地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该情形要求审批部门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理,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盖至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后一年,以切实保障土地复垦工作。
其三,期满前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的可不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通知》对临时用地范围土地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后土地复垦和预存费用的处置作出规定:在临时使用期满前,经依法批准转为合法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可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该土地的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处置,该土地涉及的复垦预存费用不再进行监管。
其四,严格审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通知》规定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需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规定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准入条件,与所服务建设项目等的准入条件保持一致,即:建设用地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或者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的,其临时用地才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