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聲請發還電腦等個人物品 士院駁回

炎亚纶被控拍摄持有少年私密片获判缓刑确定,日前向法院声请发还被扣押的电脑等个人物品。士林地院认为,由于炎亚纶判决确定,法院没有权责发还,应向士林地检署执行科办理。

炎亚纶声请意旨表示,除了被法院宣告没收的1支手机外,请求法院发还其余当时被士林地检署执行搜索时,所扣押的个人物品。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由于炎亚纶判决确定,案件不再由士院审理,因此法院没有权责发还炎亚纶的个人物品,此部分应由士检执行科检察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处理,裁定驳回声请。可抗告。

全案起于,被害人于民国112年6月指控于未成年时期与炎亚纶(本名吴秉孺)交往,但遭炎亚纶拍私密片还外流。

检察官查出,炎亚纶于106年认识当时未满18岁的被害人,明知少年未成年,仍于住处持手机拍摄与少年的私密片并传给网友,因此依法起诉。

法院审酌炎亚纶坦承犯行,获被害人原谅,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已履行部分款项,且被害人同意给予缓刑,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由于本案仅有检察官对另1名被告提起上诉,炎亚纶获判缓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