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在他人欠条上签了字,会承担还款义务吗?
诚信一直都是我国社会道德所提倡的美德,而诚信经营、诚心待人也是公司经营成果、处理人际关系的必要条件。
在当前社会中,部分人因时运不济,导致资金困难,需要依靠借款缓解燃眉之急。然而,有人云:借钱容易,讨钱难。出借人在交付资金时便已面临着对方背信弃义的风险。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借钱不还的人,出借人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法院对欠债不还之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同时,我国人民银行留存征信记录,设立失信人档案名单,对违反诚实信用之人限制乘坐部分交通工具,予以警示和惩戒。
那么,对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欠条上签署名字的人,需要对其债款担负偿还责任吗?
案例
2019年,张先生在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因任务量过于繁杂,导致其难以忍受,萌生出自主创业的想法。因刚刚毕业,小张虽然选定好方向,但没有充足的资金作支持。因父亲早年患病,身体虚弱,家里一直都是母亲依靠工作供出生活开支,并没有多余的积蓄支持张先生。
无奈之下,张先生通过求助于舅舅余先生获得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在商量好欠款事宜后,二人分别于欠条上签署好各自的姓名,并约定在2020年底结清。
但是张先生的创业道路并不顺利,缺少经验的他很快将10万元亏空,面对舅舅对其工作情况的询问,也只能支支吾吾敷衍地说几句。后钱款期限到后,余先生前后多次找张先生索要钱款,均被拒绝。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余先生将张先生借款的事情告知了张父张母,听到儿子承认借钱为事实后,张父张母也对余先生颇感愧疚,并按照他的要求在欠条上写下了各自的名字。
因为张母系余先生的姐姐,二人从小一同长大,余先生表示希望她与张父能够代为偿还孩子的欠款,也不愿意多和亲友之间计较许多,只要求二人签完名字后便不再为难。然而,直到2021年11月,他的账户始终没有该笔欠款入账。
对此余先生很是气愤,亲人之间的不诚心令其难以忍受。一怒之下的余先生将张先生以及他的父母都告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偿还欠款,并要求在欠条上签字的张父张母承担连带责任。
对余先生的控诉,张父张母却表示,自己签字只是代表对欠款情况的知悉,并非愿意承担因张先生不还款导致的责任。
法律分析
在我国,保证合同是指当事双方分别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它指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在本案中,余先生便认为,既然张父张母在得知欠款属实后,在欠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可以视为其愿意对张先生后续的偿还作出保证。一旦张先生没有偿还能力,应该由张父张母承担连带责任,自己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检查院在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事项时明确表示:他人在收据、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是没有表明自己是债务表保证人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能认定保证关系成立。
也即是说,张父张目仅是在欠条上签署姓名,但未声明其愿意成为张先生的保证人,且余先生也无法通过其他证明或事实作为可以推定张父张母愿意承担保证关系的证据,就不能仅以两个签名要求他们来偿还张先生的债务。
反之,倘若张父张母在签署姓名后,写明自己愿意成为保证人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字样,便可以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当张先生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来履行或者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过后,二老也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本案件中,张先生已经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且我国《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在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利遭受损害以及侵权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余先生自2020年底因欠款期限到账,向张先生索要多次未果后,可以认定其已知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偿还义务人就是张先生。在2021年11月,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起算时间到诉讼时间间隔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支持余先生索要欠款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先生向余先生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对他要求张父张母承担连带责任的请于予以驳回。
结语
衣食住行都离不开钱财的保障,财产权益也是公民应有的基础权利之一。对于个人所得,我们在使用时应当更为谨慎小心。
尤其在出借给亲朋好友时,很多人因血缘关系、友情深厚而难以将欠款内容以及还款事项做到清晰、明确,这也导致一旦出现对方不诚信的情况后,难以追回自己的钱财。
不管是签订何种性质的协议与合同,都要事先明确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认真审阅约定的条条框框,维护好个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