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顶1980!男偷路旁机车安全帽让女友用判10日拘役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新北市一名黄姓男子于2012年7月30日8时20分许前某时,在新北市新店区某处,徒手窃取古姓男子悬挂在普通重型机车上的安全帽1顶后,交与不知情的洪姓女子使用,并骑乘重型机车离去,遭起诉。台北地院依窃盗罪判处拘役10日,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姓男子于2012年7月30日8时20分许,在新北市新店区某处,徒手窃取古姓男子悬挂在普通重型机车上的安全帽1顶(价值1980元)后,交与不知情的洪姓女子使用,并骑乘重型机车离去。

案经古姓男子诉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报告侦办。由于黄男坦承犯行,检察官依法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法院指出,爰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仅基于一己之私而窃取本案安全帽,显未尊重他人之财产法益,毫无法治观念可言,所为自有不该。

再衡酌被告所窃得本案安全帽之价值,且未返还或赔偿告诉人,其犯行自对告诉人造成一定损害;惟衡量其犯罪手法尚属单纯,对社会所造成之危害,及对于人民安全感所产生之影响,均尚属轻微,其责任刑之范围应从低度刑予以考量。

并衡酌被告犯后坦承犯行,固得为从轻量刑之考量,但因其并未赔偿告诉人,自无从为其量刑最有利之判断;兼衡被告高职肄业之智识程度、生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