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薪資水準提高 年度匯款上限擬上修至50萬元
金管会规定,外籍移工汇兑机构办理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每一外籍移工每年累计汇款金额不得逾等值新台币40万元,因应移工薪资水准提高,金管会研议将年度汇款上限上修至等值新台币50万元,预计第4季上路,逾70万名移工可望受惠。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童政彰今天公布「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他说明,此次修正有6大重点,预告期为60天,待完成法规预告及后续行政程序,预估第4季可完成修正上路。
首先,现行法规仅针对专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业者设有最低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门槛,金管会拟增订非专营者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同样应不低于新台币1亿元。
目前有4家获金管会核准经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的业者,包括统振、东联、数位至汇及美家人力资源,4家皆为兼营而非专营,但实收资本额均高于1亿元,不受新规影响。
其次,现行法规针对外籍移工汇兑公司负责人仅设有消极资格条件,金管会拟增订积极资格条件限制,要求外籍移工汇兑公司负责人应具有银行、电支机构、金融科技或就业服务业等专业,并能提出成功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经营模式,若不合规,金管会得驳回经营申请或营业许可证续期申请。
童政彰表示,目前4家获准经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的业者,负责人均有符合此项规定。
第3,金管会比照电支管理办法规定,将律师审阅机制引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管理办法中,增订申请人申请经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时,得检具经律师审阅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的法律意见书。
第4,现行外籍移工多来自菲律宾、越南、印尼及泰国等地,且泰国盘谷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及印尼人民银行均在台湾设有分行,考量外银在台分行可能申请兼营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金管会增订外银在台分行可由总行或区域总部授权人员出具同意书即可,不必检具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同意的决议录。
第5,考量近年外籍移工薪资水准提高,配合实务需求,金管会原规定外籍移工汇兑机构办理外籍移工国外小额汇兑业务,每一外籍移工每年累计汇款金额不得逾等值新台币40万元,此门槛将上调至等值新台币50万元,国内逾70万名外籍移工可望受惠。
第6,金管会明定外籍移工身分确认应遵循程序,过往外籍移工汇兑机构应于外籍移工注册时及注册后按月执行行踪不明外籍移工查核作业,实务作法为向劳动部申请查核工作,未来将改从内政部系统直接查核居留证有效时限,资料即时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