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京华城报告出炉!建议移送监院调查 决策首长是否涉及违法滥权

▲台北市议会「京华城专案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出炉,召集人游淑慧召开记者会说明5大结论、8大建议。(图/记者袁茵摄)

记者袁茵/台北报导

台北市议会日前成立3个专案小组调查前台北市长柯文哲任内「三大案(北士科、京华城、台智光)」,其中以导致柯文哲被羁押禁见的京华城案最受外界关注。议会京华城专案调查小组30日拍板调查报告结论与建议,分为5大结论与8大建议,其中建议移送监察院调查决策首长是否有涉及违法滥权之个人责任,并建议重新调查「106 年监察院关于容积率审核意见」是否合宜。

台北市议会京华城专案调查小组30日上午召开最后一次会议,讨论调查报告结论与建议;召集人国民党台北市议员游淑慧与小组成员国民党曾献莹,民进党许淑华、赵怡翔、洪健益及社民党苗博雅于会后一同召开转述记者会。

游淑慧开场先表示,此案复杂性且长达好几年,专案调查小组花了许多时间从事阅卷、取证作业,今天主要报告是结论跟建议部分,并做出了5大结论、8大建议;另外,此次破天荒创设「不同意见书」,由陈宥丞撰写,过去调查小组报告没有此特例,但考量此案敏感与复杂度,可能很难达到共识决,因此尊重陈宥丞提出的不同意见书。

【五大结论】

(一) 本案京华城原诉求「允建12万284.39平方公尺」于106年时早已为都发局及都委会认定为一次性保障,且于当时修正之细部计划公告确认,后经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情事都发局于109年2月曾于签呈中明确告知市长。然市长明知京华城案正处于行政争讼程序,仍做成与市府诉讼策略相反之个案交办与指示,不顾行政诉讼仍在进行、亦不顾都发局反对意见及都委会曾经决议,迳行裁示都发局再次协助提案交由都委会研议,衍生本案后续争端。于法院判决市府胜诉后,都委会委员认为不需给予京华城任何补偿,市府仍配合京华城自创法无依据之个案容积奖励,前无古人、量身打造,为招致特权争议之根源。(二) 都发局为主管机关,都委会为审议机关,本应以专业、公正、客观之立场,为市民守护容积公共财。然柯文哲市长于议员座谈会期间,直接指派都发局、都委会主席彭振声副市长,担任京华城案 PM,为京华城研议容积奖励,又担任审议角色。不只球员兼裁判,甚至是裁判兼任京华城总教练。致使都委会府外委员反对意见遭忽视,府内委员集体噤声。都发局、都委会丧失客观性,进而伤害都市计划之公正性,破坏制度显非可取。(三) 京华城并非亟待都市更新之老旧建物,却自创「韧性城市贡献」、「智慧城市贡献」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容积奖励,取得高达18,463.2平方公尺(约5,585坪)之容积楼地板面积。如加计免计容积部分,则可增加之楼地板面积合计恐高达约 10,265坪。如以每坪市价200万,租金每坪每月3500元计,京华城因容积奖励所增加之获利恐高达 200 亿。惟京华城所负担之公益性对价,仅为认养复盛公园、修整 1000平方公尺道路、设置充电车位等,负担与奖励显不相当,本案严重违反公益性、对价性。(四) 京华城改建并非「都市更新案」,不适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且京华城亦不愿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明定之条件申请容积奖励。市府迳以「准用都更」增加容积奖励,不仅史无前例,且有适法性疑义:京华城称依都市计划法第24条申请容积奖励。然细译都市计划法第 24条规定「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划,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划,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划,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条规定办理。」并未明定容积奖励要件。若欲给予个案容积奖励,应遵循既有法定容积奖励规定。京华城非老旧建物,改建并非「都市更新案」,不适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第10条至第13条之都更容积奖励,且申请人不愿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明定之「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申请容积奖励。申言之,京华城客观上不符合都更奖励要件,主观上亦不愿申请法有明文之其他容积奖励,市府不应浮滥给予容积奖励。另查多位都委会委员皆曾表明无从确认申请案容积奖励之适法性,如黄台生、曾光宗等委员曾于调查小组会议中强调都委会并无创设容积奖励权限。法务局亦曾表明类似看法。然握有细部都市计划最终核定权之市府,并未善尽把关适法性之责任。守法等待都更的市民盼不到放宽容积奖励;不合法定条件的财团新建案,却可获得市府量身打造高额容奖,市府遗忘为市民守护容积公共财之职责,令人遗憾。(五) 综上所述,市长以指定都发局、都委会主席受理京华城陈情案之手法,破坏都发局及都委会之客观公正性。而后签准由都委会为私人陈情案研议容积奖励方案,再由都委会球员兼裁判,于市长指定之京华城案负责人彭振声主持之都委会,通过自行研议之自创容积奖励案。最后由早已交办陈情案之府级长官核定公告细部都市计划生效。回顾京华城容积奖励案历程,堪称特权特快车。至此,京华城本于行政法庭被驳回之诉求(允建楼地板面积),却仍能取得与胜诉判决相类似之容积奖励。简言之,法院关上了京华城争取容积的大门,市府却为京华城开了一扇特权之窗。升斗小民的老屋,期盼都更望穿秋水;京华城非老屋,市府却量身打造高额容积奖励,财团特权,莫此为甚。【八大建议】(一) 建议市府行政诉讼中之案件,首长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尊重司法诉讼之进行,不宜于诉讼中进行干预或迳行交办处理。(二) 容积奖励或都审案件,都发局和都委会本各司其职,都发局为案件适法性、合理性担任把关人,都委会则为审议人;建议市府日后须明确提送都委会案件之流程标准,避免再次如本案仅由民代陈情、长官交办,即可跳跃应有评估程序,迳送都委会研议或审议,致使都委会委员承受过大的审查责任及把关风险。(三) 内政部国土署日前曾表示:中央尊重地方政府所订定的基准容积跟容积奖励,但容积属于公共财,希望将容积奖励优先运用在公益性,尽量避免为「单一个案、单一族群」奖励。事实上,本市过去对于容积奖励均有明确的法源规定,包括都更、危老及高氯离子改建,本案不属上述三项类别甚明,然京华城案仅以市府行政裁量权及都委会研议审议权,即同意个案创设容积奖励项目,给予财团百亿庞大利益,此举是否过度扩张行政裁量权及都委会权限?容积奖励涉及庞大公共利益,建议宜明确且有法源依据,不应仅以行政裁量权或由都委会通过即创设项目,请市府一个月内呈送法制研议至议会。(四) 本案目前已在司法侦办中,涉案层级及庞大利益为北市三十年之最,且未来可能尚有复杂的容积追讨问题,请市府提早组成专案小组,研拟各种法律诉讼结果,及市府因应作为。(五) 另关于都委会研议与审议相关权责一事,于本案被混合滥用为个案财团服务,有违都委会公正性;经本专案调查小组要求、北市都委会函文请示及内政部回文意旨,建议日后都委会不应再协助私人投资开发个案进行研议,以维护都委会公平性。(六) 本案检廉已着手进行侦办,本会无再次司法告发之必要,然请将历次会议逐字稿请政风处协助转送检廉专案小组,以做为参考。本案亦建议移送监察院调查决策首长是否有涉及违法滥权之个人责任,并建议重新调查「106 年监察院关于容积率审核意见」是否合宜。(七) 于本案调查索资阅卷过程发现,除于议会办理协调会及议员与市长座谈会外,业者及相关人等曾多次亲至市府与市府官员会面关说,然相关陈情信件、交办处理及会面关说,相关官员均未进行廉政登录,甚或仅以手谕便条交办,请政风处予以检讨,并以此为案例检讨,落实尔后廉政登录或便笺交办制度。(八) 本案引发外界对于容奖制度高度关注,亦引发市民对于一般都更困难,但财团却易取容奖之相对不平感,建请市府应检讨研议基准容积或容积奖励如何真正由市民受益、加速台北都更。

【不同意见书 陈宥丞议员】一、 台北市政府依法接受人民及议员陈情,其转送程序本依法办理。本案于109年4月15日柯市长就都发局上签建请研议案予以决行,之后即依法送都委会研议,其后专案小组与都委会之研议过程,柯市长未曾有过任何指示与交代。二、 都发局于109年10月27日上签至市长室,柯市长即按都发局签呈之建议予以决行并转送公展,一切均依法办理。三、 京华城之容积奖励审议过程,经过专家咨询会议、都委会专案小组会议依据专业意见讨论进行,并于 109/10/12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时讨论有关「容积移转加计容积奖励,以法定容积 1.5 倍为限」,且于110年7月1日第二次专案小组会议中,请申请单位检讨修正后依照程序提委员会审议,后经都委会以共识决方式决议给予 20%之容积奖励,其间过程柯市长均未参与。四、 综上所言,基于专业审查、分层负责,柯市长均恪遵职守、依法办理,没有任何下指导棋或试图影响过程与结果等情事,市府局处同仁也都表示,没有被指示或要求就个案予以放宽,而此案已进入司法侦查,所有泛政治化之不实抹黑与指控,无异打击市府同仁士气,殊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