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吃15歲少女還先叫她「填表格」 再介紹朋友援助

陈姓男子透过IG结识15岁的少女,以每次4000至1万5000元不等价格和少女性交,甚至还帮她介绍生意。陈另再诱惑少女拍摄裸照,声称可以帮她宣传,少女拍下酥胸与下体的影像给陈。台湾高等法院17日依刑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陈2年6月徒刑,一审曾就2个对价性交判4月、5月刑,这部分由基隆地院重定合并执行刑。

陈已婚,有2个小孩,他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间四度与少女发生性关系,地点包括公园厕所与三重的旅馆,一开始他开价1万5000元性交,但后来给的钱变少,最后一次仅花4000元。

除了自己逞欲,陈也将少女介绍给朋友,朋友曾在2022年11月间在内湖的地下停车场与少女野合。少女事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基隆市警第三分局报案,基隆地检署侦结后起诉陈。

陈辩称,少女是在第三次性交易前才跟他说「读国中、15岁」,先前只知道她未满18岁。

基隆地院调查,少女在首次援交前就告知自己的年纪,还说陈曾传一张表格给她,内容是询问出生年月日、身高、体重,称要帮她介绍聊天、逛街、陪酒之类的工作。基院认为少女身高145公分,样貌稚嫩,一般人看了也会怀疑她是不是年纪还小,尤其陈想要性交易更会有警觉,少女的说法可信。

基院审理后认定陈姓男子犯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4罪、1次媒介使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2次引诱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1次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应分论并罚。

因少女还没满16岁,身心发展未成熟,陈仍买春、媒介性交易,甚至还骗她拍摄猥亵影像,基院认为应予谴责,但考量陈没有前科,且与少女和解,判陈8月与4年徒刑。

案经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陈的犯行中,有2个「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其实与2个「引诱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其实是同一天发生的事,一审却分别判刑,撤销改判。高院审酌陈的犯罪时间集中,且罪质相似,因此改判2年6月徒刑;一审待重定合并执行刑的5月、4月徒刑,得易服劳务。

已婚的陈姓男子透过IG结识15岁的女国中生,不仅四度与她性交易,还媒介朋友一起逞欲。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