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害放无薪假 房务主任讨不回百万加班费
刘姓男子担任高雄市三民区某饭店房务柜台主任,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每月只领到一半薪资,离职后提告追讨加班费118万元。高雄地院认为,旅宿业适用劳基法「4周变形工时」,刘男不能请求加班费,资方只需补缴劳退金及资遣费共16万元,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高雄市三民区某饭店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员工每月放一半的无薪假,房务柜台主任刘姓男子认为权益受损,离职后提告追讨加班费118万元。高雄地院认为,旅宿业适用劳基法「4周变形工时」,刘男不能请求加班费,资方只需补缴劳退金及资遣费共16万元,可上诉。
刘男2013年起在饭店担任房务柜台主任,月薪2万6000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2月饭店通知员工3月起放半个月的「无薪假」。刘男认为权益受损,要求资方给付加班费及短少的薪资。协调期间,刘因饭店未提供值班休息空间等因素,认为受刁难。刘男去年3月辞职,向资方求偿加班、资遣费、短少工资及劳健保费用,共计118万元。
资方认为,为避免饭店受疫情影响、遣散员工,才与员工协商薪资减半,员工也签名确认。旅宿业适用劳基法「4周变形工时」制度,依饭店「做1休1」的工时计算,刘男每日工时11小时,做一休一,4周上班工时154小时,比正常工时少6小时,并无超时加班问题。
法官认为,旅宿业适用劳基法「4周变形工时」,工作时间区分为「实际从事工作的时间」、「备勤时间」、「待命时间」、「候传时间」及「休息时间」五类。资方并未限制刘男夜间需在饭店内待命,刘男仍保有行动自主性及时间支配的自由,因此刘男工时不属前三类,不能请求加班费。
法官计算,资方只须补足13万元到刘男的劳工退休金到他个人专户,及3万8000元资遣费,刘男其余请求遭驳回,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