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床战小三两次「回家一条虫」 正宫公司电脑挖出性爱影片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桃园郭姓男子自2014年5月起偷吃陈姓女子,平均每周发生两次性行为,直到2016年1月被妻子阿珍化名)在公司电脑内发现性爱影片才露馅。虽然最后郭男在通奸罪部分获得不起诉,小三陈女却被依涉犯84次相奸罪判刑1年4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48万元。

▲陈女在10个月内与郭男「大战」84次,两人的性爱影片被在丈夫公司任职的阿珍意外发现。(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阿珍指控,陈女明知丈夫已婚,却在2014年5月到2015年3月间以每周两次的频率租屋处嘿咻,自己还是到2016年1月才在公司电脑意外看见两人的性爱影片,还反酸丈夫难怪回家就像条虫;后来有一次碰巧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就干脆直接摊开来讲,「我告诉她我已经看到片子了,也没有再多说什么,之后她跑来我住的社区道歉,认了有跟我先生发生性关系,我当下觉得既然道歉就算了,只是一旦发现两人还有联络就会提告。」

然而,陈女事后仍挨告,她辩称,2016年4月3日确实有与阿珍在社区的会客室碰面,她希望对方能原谅之前自己与郭男交往的事,并得到只要道歉就不提告的回答,于是马上低头认错,之后还收到对方传来「谢谢妳这次来找我并当面道歉,感恩」的简讯,没想到还是被告法院,「她已经原谅我了,应该已经丧失告诉权。」

▲阿珍顾虑到家中的两名孩子原本不想将事情闹大。(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阿珍则强调,因为当时是在会客室谈话,她的音量情绪起伏都不能太大,况且家中还有两名孩子,如果这件事情闹大可能会对小孩心理层面产生很大的影响,她不希望让孩子们有「父母会分离」的感觉,并能够在一个健全的家庭里成长。

桃园地院法官认为,阿珍传给陈女的简讯虽然有表达谢意的意思,但不能直接认定有宽恕对方的意愿,加上2016年4月9日她曾传讯息质问,「妳为何还要跟我老公?是想再复合吗?还跟我说不会跟他联络,原来是欺骗我,我不会原谅妳,永远不会」,与先前面对面谈话时提出的条件并无冲突;因此依每周两次的频率推算,陈女共计与郭男发生84次性行为,最后判合并判处1年4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