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股票换钞票 科技公司老板诈4209万 二审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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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伦科技」负责人郭光伦与兆良进行假交易、美化财报,并借款进行假增资,骗投资人公司前景看好,诈卖股票获取4209万多元,台北地院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将郭男判刑11年6月,台湾高等法院将他改判10年。可上诉。

郭男、与友人吴智豪于2012年11月间,由不知情的郭男女友等人充当中外装修公司增资股东,再向王姓友人短期借款5000万元作为增资股款,对外营造出预计上市上柜、公司前景看好的假象,透过地下盘商邀投资人投资,诈卖股票共得1亿5740万1000元,郭男自盘商处获取犯罪所得736万元,吴男则获取1375万元。

郭男、吴男另自2013年3月起,透过短期借款5000万元不实增资豪伦公司、发行新股,郭男并在明知豪伦公司资本不实、营运不善的情况下,于2014年至2016年间陆续召开4次董事会,决议现金增资发行新股,让股东误以为前景看好,诈得股款3473万5667元。

吴男在检方起诉前就已潜逃出境,遭到通缉,郭男审理时企图把责任都推给吴男,辩称他是担任吴男的员工,公司实质上由吴男控制,他只是奉命行事,并不清楚细节,也不知地下盘商对外诈售股票。

高院认定,豪伦公司并非依证券交易法发行股票之公司,不符合证券交易法所定之「募集」、「发行」要件,自不构成证券诈伪罪,原判决此部分认定有误予以改判;高院考量他使股东蒙受损失,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危害,且不法获利甚钜,判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