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股票换钞票 科技公司老板诈4209万判11年半

「豪伦科技负责人郭光伦假增资,营造公司前景看好假象,诈投资人4209万余元股款,遭台北地院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判刑11年半。(本报资料照片

检调侦办台版华尔街之狼」、兆良科技董事长罗栩亮假交易吸金案,追查发现「豪伦科技」负责人郭光伦与兆良进行假交易、美化财报,并借款进行假增资,骗投资人公司前景看好,诈卖股票获取4209万余元。台北地院审结,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罪判刑11年6月,没收犯罪所得,可上诉。

判决指出,郭男、与友人吴智豪于2012年11月间,由不知情的郭男女友等人充当中外装修公司增资股东,再向王姓友人短期借款5000万元作为增资股款,对外营造出预计上市上柜、公司前景看好的假象,透过地下盘商邀投资人投资,诈卖股票共得1亿5740万1000元,郭男自盘商处获取犯罪所得736万元,吴男则获取1375万元。

郭男、吴男另自2013年3月起,透过短期借款5000万元不实增资豪伦公司、发行新股,郭男并在明知豪伦公司资本不实、营运不善的情况下,于2014年至2016年间陆续召开4次董事会决议现金增资发行新股,让股东误以为前景看好,诈得股款3473万5667元。

吴男在检方起诉前就已潜逃出境,遭到通缉,郭男审理企图责任都推给吴男,辩称他是担任吴男的员工,公司实质上由吴男控制,他只是奉命行事,并不清楚细节,也不知地下盘商对外诈售股票。

不过,依据借款友人、会计师证人证词,郭男有与吴男一同出面商谈,且对外表示自己是总经理,并与会计师签约,合议庭因此不采信辩词,认定郭男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