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动产售后租回 处分利益分年认列
基于银行业的永续及稳健经营的营运策略,金管会表示,银行不动产售后回租,处分利益认列不仅应该分年认列,且应该作为备抵呆帐使用,不得列为资本。
金管会表示,考量银行以永续经营为基础,对于仍有自用需求的不动产,处分允宜审慎,处分利益的认列亦宜稳健,参酌IFRSs实施前的我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银行不动产售后租回的出售利益应递延认列,发布银行不动产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及资本适足比率计算的规定,并自即日起适用。
邱淑贞说明,由于2013年上市柜企业全面适用国际会计准则(IFRSs),因此,在 IFRSs上路后,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动产售后租回的出售利益可以立即认列,但是基于银行业为特殊行业,以永续经营为基础,为了使银行在行舍的处分上更为审慎,因此,银行业出售不动产后若再回租,其出售不动产的处分利益应该分年认列。
也就是,若售后回租租期明确者,其处分利益可以在租赁期间分年认列;若租期不明确者,也至少应该分10年认列,且租期届满前,计算资本适足比率时,售后租回已认列的利益不得计入资本。
不过,金管会也指出,若不动产处分利益仅为市值的10%以下,则可以一次认列,也就是若某银行以200亿元出售不动产,若处分利益不到10亿元,则可以立即认列处分利益。
根据金管会最新公布规定,由于不动产处分利益需作为备抵呆帐使用,因此,一级资本适足率(Tier 1)以及银行资本适足率(BIS)都不会受到影响。且根据金管会掌握资讯,近期银行不动产售后回租案例有三宗,其处分利益全都提列为备抵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