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动产售后租回 处分利益分年认列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基于银行业的永续及稳健经营营运策略金管会表示,银行不动产售后回租,处分利益认列不仅应该分年认列,且应该作为备抵呆帐使用,不得列为资本

金管会表示,考量银行以永续经营为基础,对于仍有自用需求的不动产,处分允宜审慎,处分利益的认列亦宜稳健,参酌IFRSs实施前的我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银行不动产售后租回的出售利益应递延认列,发布银行不动产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及资本适足比率计算的规定,并自即日起适用。

邱淑贞说明,由于2013年上市企业全面适用国际会计准则(IFRSs),因此,在 IFRSs上路后,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动产售后租回的出售利益可以立即认列,但是基于行业为特殊行业,以永续经营为基础,为了使银行在行舍的处分上更为审慎,因此,银行业出售不动产后若再回租,其出售不动产的处分利益应该分年认列。

也就是,若售后回租租期明确者,其处分利益可以在租赁期间分年认列;若租期不明确者,也至少应该分10年认列,且租期届满前,计算资本适足比率时,售后租回已认列的利益不得计入资本。

不过,金管会也指出,若不动产处分利益仅为市值的10%以下,则可以一次认列,也就是若某银行以200亿元出售不动产,若处分利益不到10亿元,则可以立即认列处分利益。

根据金管会最新公布规定,由于不动产处分利益需作为备抵呆帐使用,因此,一级资本适足率(Tier 1)以及银行资本适足率(BIS)都不会受到影响。且根据金管会掌握资讯,近期银行不动产售后回租案例有三宗,其处分利益全都提列为备抵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