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命危險 吳淑珍南港案停審

吴淑珍以「出庭应讯将有生命危险」,无法进行诉讼上正常陈述、行使防御权为由,声请停审南港展览馆案犯洗钱罪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裁准。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更三审去年七月十八日开庭时,吴淑珍以「确诊」为由请假,当时法官询问「又确诊?」。律师陈国华突向法官表示这个案子已经审了十多年,十八年前吴淑珍第一次出庭时,就没办法从头坐到尾,还需要医护人员在旁边待命,何况她现在住在南部,无法长途奔波。

陈一边说,手在空中比画「这么大的案子,现在只剩一个洗钱罪」,质疑是否非要吴淑珍到庭,请求停止审判。

吴淑珍与律师团表示,多年来因颈椎、胸椎损伤致全身瘫痪,合并颈部交感神经损伤及低血压、身体虚弱,近年身体不适,经住院治疗后,医嘱认为因出现不可预测性低血压休克发作,及每日不定时无脉搏性休克与昏迷需急救处理,此为随时不稳定病情变化而非痼疾,离开居家保护环境或面临出庭压力,在医学上属绝对禁忌。

吴以「出庭应讯将有生命危险」,无法进行诉讼上正常陈述、行使防御权为由,主张有疾病不能到庭。

更三审合议庭审视高雄长庚医院二○二三年六月卅日诊断证明,认为吴淑珍的不可预测性低血压休克发作、不定时无脉搏性休克、昏迷需急救处理的情况如前,通常由家属自行处理,依她病程最新综合观察,仍有高度风险。

合议庭认为,吴淑珍确实有因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九四条第二项规定要件,裁定她能到庭以前停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