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越法治 观光署禁令惹民怨
(图/本报系资料照)
交通部观光署「考量两岸情势变更」,衡量组团赴陆的经营行为已有「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发展观光条例》及《旅行业管理规则》规定,「请」旅行社暂停组团赴陆旅游,引发舆情哗然,质疑禁令既无法源依据,观光署更无法律授权可以做这项限制裁量权。
依法言法,观光署的考量若真的涉及国家利益,理应依循位阶更高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第9条第9项规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台湾地区重大利益或于两岸互动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经立法院议决由行政院公告于一定期间内,对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采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处置,立法院如于会期内一个月未为决议,视为同意;但情况急迫者,得于事后追认之」。
检视当前两岸状况,既无重大突发状况,亦无其他影响两岸互动的重大危害事件,观光署「损害国家利益」的说法,在没有案例与证据下,一来无法自圆其说,二来也逾越分寸,无视行政院与立法院的权责。
再来,就旅游主管机关的法律权限来看,《交通部观光署组织法》第一条揭示该机关的设立是「为办理全国观光发展业务」,第二条所定的「掌理事项」,均是对国际与国内观光及其产业的「规画、推动、管理、督导、辅导及奖助」,也就是说,观光署并无任何「管制、禁止」旅行业者组团赴大陆旅游的主管权责。
况且,即使观光署是《发展观光条例》的主管机关,可依该法第53条对旅行业者开罚,但其前提必须是旅行业「已发生」违法事项,而非在尚未发生任何违法事件下,观光署在无法律授权下,就做出管制或禁止业者组团赴陆的行政裁量权。观光署自认「原则上没问题」的作法,恐怕已逾越法律授权。
若依情理层面来看,外交部于2002年3月30日开始依据《外交部发布国外旅游警示参考资讯指导原则》建立旅游安全资讯警示,而这种旅游警示仅供民众参考,政府对民众与业者也没有任何的拘束力。现在大陆并未被列为「灰、黄、橙、红」任何一级的旅游警示,实难理解观光署为何要禁止旅行业者组团而令其陷入经营困境?
另就务实面来看,截至去年11月止,全台出国旅游人数为109.6万人次,光去年前8个月,前往大陆旅游的就有100.6余万人次,显示国人仍偏爱大陆旅行,观光署为何要与民意逆行?
两岸人民彼此从事旅游,透过亲身体验的观光最有助于双方人民相互了解,观光署未能借此机会化解两岸互动的危机为转机,反而以政治考量做出无法源根据的禁令,恐怕只会凸显政治逾越法治而招惹更多民怨。(作者为大学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