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暴力!受刑人挥拳砸狱警险失明 判刑5月赔16万

屏东陈姓男子去年在绿岛监狱服刑时,挥拳重击管理员致其右眼险瞎,台中地院刑事依伤害罪判刑5月,民事判应赔16万6460元。(资料照片)

屏东陈姓男子15年前酒后拿水泥块砸死友人,因自首被判刑17年入狱,未料他在绿岛监狱服刑时,在陈姓管理员蹲下替他更换脚镣时朝其脸挥重拳,差点陈员右眼打瞎,台中地院刑事依伤害罪判刑5月,民事判应赔偿陈员16万6460元,可上诉。

陈男2021年12月17日下午在绿岛监狱服刑时,陈姓管理员依法执行戒护时蹲下要为陈男更换脚镣,未料陈男竟朝陈员脸部猛挥拳,造成陈员右眼球及眼眶组织挫伤、右眼视力丧失、右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

检方起诉时函询医院,发现陈员回诊后,右眼视力已恢复至最佳矫正视力1.0,外观也无异常,未达刑法「重伤害」程度;法院审理时认陈男曾有杀人等犯行,素行恶劣,且该案在公务员执行公务之际,以暴力攻击,恶性非轻,依伤害罪判刑5月。

陈员再提民事求偿,主张被陈男殴伤酿右眼球及眼眶挫伤、右侧眼视力丧失、右侧外伤性视神经病变,要求包括医疗、不能工作损失、精神抚慰金等,一共43万7810元赔偿。

台中地院审理时陈男辩称,陈员因公受伤应有公务机关补助,不能再向他求偿,且他当时因思觉失调症发作,幻听有人要对其妹及其配偶不利,才会出拳,但陈员一直后退,他并未真打到人。

民事庭法官审酌,陈男罹患思觉失调症常有幻听、妄想,且经台中荣总鉴定,其犯行时无法排与幻听、妄想征状有关,衡量两造身分、地位、经济能力等状况,认陈员所得请求精神慰抚金以15万元为适当,再加上其余求偿等,共判陈男应给付陈员16万4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