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判17年!男服刑时竟殴打狱警险害失明 再判5月赔16.6万
▲陈男在狱中打管理员,判刑5月,赔16万6460元。(示意图/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刘人豪/台中报导
一名陈姓男子,2009年拿水泥块等物打死人,遭判有期徒刑17年,他在绿岛监狱服刑时,打伤管理员右眼,台中地院依伤害罪判刑5月,民事判应赔管理员16万6460元。
根据判决,陈男在绿岛监狱服刑,管理员在监狱内中央台旁戒护区,蹲下为陈男更换脚镣时,陈男竟徒手挥拳殴打管理员脸部,导致管理员右侧眼球及眼眶组织挫伤、右侧眼视力丧失、右侧外伤性视神经病变。
陈男辩称挥拳前听到有人跟他说,「这个人性侵我的老婆和妹妹」,才会打管理员,但管理员有闪躲,只有擦到他的脸部,他的眼睛本来就肿肿的,不是他造成的。
法院审酌,陈男挥拳击中管理员右眼,该部位属于人体重要且无法取代之身体部位,致管理员受伤,依伤害罪,处有期徒刑5月。
管理员提民事求偿,请求赔偿医疗费用7180元、不能工作损失2万5130元、配置眼镜费用5500元、精神上损害赔偿40万元,共计43万7810元。
陈男称管理员因公受伤应有公务机关补助,不能再请求赔偿。且并未打到管理员,当时其因思觉失调症发作,幻听有人要对其妹及其配偶不利,才要打管理员方,但管理员一直后退应未打到。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果,无法排除陈男殴打管理员时,与其幻听、妄想征状有关,但难以判定陈男罹患思觉失调症,认为陈男平时确有幻听、妄想征状,但尚未至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减低其辨识能力程度,精神慰抚金以15万元为适当,加上其他求偿,共判应赔偿管理员16万6460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