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酒客拿烤肉酱涂LP 2男杀人罪判刑
苗栗县翁姓及刘姓男子在烧烤店饮酒与余姓男子口角,动手殴打、砸椅,刘男还动手脱光余男衣物,拿店里的烤肉刷沾上酱汁,刷涂余男的生殖器,再将余男拖拉到路旁停车格内弃置致死。
判决书指出,30多岁的翁男及40多岁的友人刘男,去年10月间凌晨于苗栗县一家烧烤店内喝酒,与素不相识的余姓计程车司机发生口角。
刘男出拳殴打、翁男持店内的铁椅砸余男头、胸等部位,2人拳打脚踢,致余男无力反抗倒卧在地。刘男还拿店里的烤肉刷沾上酱汁,刷涂余男的生殖器,最后弃置不管。
警方巡逻时发现余男送医伤重不治。一审依杀人罪,判处刘男及翁男各徒刑13年及12年6月,刘男等人不服上诉。刘男、翁男两人在台中高分院审理时,否认杀人,指仅徒手殴打或持铁椅攻击被害腹部。
台中高分院以刘男及翁男因细故联手重殴被害人致死,情节重大,认定一审判刑过轻,依杀人罪各改判徒刑15年及14年8月。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