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性泽杀警冤狱获赔1728万 遭「电下体」刑求再求偿 终局判决出炉

郑性泽获得平反后,回到苗栗苑里老家务农,又控警灌水电下体求偿遭驳回。(本报资料照片,巫静婷摄)

被控21年前在台中十三姨KTV枪杀员警的郑性泽,曾遭判处死刑定谳,2017再审无罪确定,他获刑事补偿1728万8000元后,指控当时员警灌水电、下体刑求,请求台中市丰原警分局赔偿165万元,最高法院认定他在警局的自白犯罪与后来遭刑事判决有罪无相当因果关系,且逾2年请求时效,判决驳回请求确定。

郑男提起国赔诉讼主张,他在2002年年1月6日遭警分局所属员警在办公处所内蒙住双眼后,带往类似地下室之处,并遭员警以绳状物固定上诉人,再用毛巾覆盖上诉人口、鼻,以清水将毛巾灌湿致上诉人无法呼吸。

郑男说,员警恫称将以辣椒水灌湿毛巾,又脱下他裤子在他生殖器前端、拇指前端分别系上线状物后通电,再被带往有很多办公桌之场所被要求写自白书,并遭员警徒手殴打头部,对上诉人恫称如不快写就再带去修理等语。

郑主张,他因员警刑求,身体、健康均受侵害,且写下非任意性之不实自白书,遭依杀人罪而判处死刑确定,员警刑求严重影响他受公平审判之权利,直至2016年开启再审程序,他才在2017年获判无罪确定。

郑男认为,员警逼他写下自白书对他名誉权之损害不言可喻,向警分局求偿165万元,及警分局须在网站刊登「日后自当以此为戒,绝不重蹈覆辙;同时吁请全国第一线侦查机关以本局所犯前述错误为借镜」等文字。

一审及二审都认定,警分局的员警对郑男以蒙眼、灌水、电击方式刑求,对他之自由构成侵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有罪判决是以检察官第一次讯问笔录作为认定有罪之证据,他没有因自白书及警询笔录未能受公平审判而被认定为有罪。

历审认为,郑男在2002年1月6日下午在枪击现场第二次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即改口否认有对警察开枪,但他请求国家赔偿在2020年5月15日才具状提起诉讼,显已罹于2年时效,因这些原因驳回其诉讼,郑不服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另郑性泽被控杀警经再审后获改判无罪确定后,他声请每天5000元刑事补偿金,2018年台中高分院认为他案发时在现场且持有枪弹,确有违法不当行为,判决他可获每天4000元刑事补偿,以郑获释前被囚禁4322天计算,共可获赔偿1728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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