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母资格严 代孕应委由机构服务
卫福部修正《人工生殖法》一波三折,2日突然拟与代理孕母脱钩处理。图为某生殖中心实验室支持修法连署墙。(本报资料照片)
《人工生殖法》多年未修,卫福部国健署今年5月预告修正草案,其中,增设「代孕生殖之施行」专节,明定禁止商业目的代孕,并对于代理孕母资格设下严格条件,仅限有足月生产经验、未有剖腹产的20到40岁女性,且以终身1次代孕活产为限,同时参酌英、美代孕制度的经验,规定应委由代理服务机构进行相关服务,并收取必要费用。
卫福部今年5月预告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明定代孕生殖不得使用代理孕母的卵子;若代理孕母有配偶,不得使用其配偶的生殖细胞;医疗机构施行代孕生殖时,每次植入以单一胚胎为限。
草案也明定,代理孕母以「无偿」为之,代孕契约不得约定额外报酬或其他利益,但委托者应提供代理孕母营养费或营养品,且负担必要的检查、咨询、医疗、照护、委任律师、保险、心理咨商、交通、工时损失、产后护理等费用,并存入保证金于专户。
至于代理孕母的资格条件,草案规定须在我国设有户籍,避免非法居留或于无长久居住事实,可能导致跨境代孕纠纷。草案也保障代理孕母权益,包括生产后2年内得探视代孕子女,以及具有独立委任律师的资格,且费用由委托配偶支付等。另若以诈欺或胁迫方式,使代理孕母或委托配偶共同签订代孕契约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卫福部统计,截至2022年,全球至少有17个国家立法施行代孕生殖。据了解,乌克兰、印度、哥伦比亚、俄罗斯、希腊、赛普勒斯、美国部分州别允许商业代孕,而加拿大、澳洲、英国、泰国开放代孕,但不得以商业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