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轰《跟骚法》草案竟须举证与性有关 协商破局明表决处理
国民党立委林为洲日前与党籍立委李贵敏、民众党立委赖香伶、时力立委邱显智,以及台湾防暴联盟理事长王珮玲等召开「跟骚立法一言堂,民主进步限性别?」记者会。(赵婉淳摄)
我国第一部跟骚法案《跟踪骚扰防治法》草案明天将在立院三读,草案最大争议在于虽明订八大跟骚样态,但前提是被害人须举证「与性或性别有关」,引发国民党、民众党及时代力量抨击脱离现实,恐成空壳立法。今下午第三度协商,民进党团主张立法须考量警察量能,最后协商破局,明交院会表决处理。
警政署统计,目前台湾每年约有8千件跟骚案件;但若将私下隐忍未报警的案件也纳入统计,显示跟踪骚扰的犯行已非少数个案。但直到去年底开始,接连发生长荣大学外籍女学生遭人强掳杀害,屏东通讯行女店员遭人制造假车祸掳杀,而凶嫌犯案前均有跟踪行为,因此,为跟踪骚扰订定专法也重新受到行政、立法部门关注,政院及朝野党团也都提出立法版本,可望在明天三读通过。
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有关「跟踪骚扰」的定义,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版本为「指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下列行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而政院拟定的八大跟骚样态,分别是「监视、观察、跟踪特定人行踪」、「以盯梢、守候、尾随特定人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威胁、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的言语或动作」、「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设备进行干扰」、「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誉之讯息或物品」、「滥用特定人资料,或未经其同意订购货品或服务」。
然而,在确认犯嫌是否有八大样态前,草案设下的「与性或性别有关」前提,在实务上是否将造成被害人难以举证,已引起在野党、民团的质疑。
立法院今对《跟骚法》草案进行第三度协商,国民党立委林为洲指出,现实遇到的跟踪骚扰有多种样态,例如「每天半夜打电话但不出声」,让当事人心生畏怖,但如果对方都不出声,连对方是谁都不晓得,请问要怎么知道性别?
更甚者,草案要求被害人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对方有「性或性别有关」的动机,但假设未来又出现类似屏东通讯行事件,嫌犯辩称是因女店员「服务态度不佳」,岂不又无法适用《跟骚法》?又或是公司同事之间的跟踪,则可以辩称是「职场竞争心生不满」,这等于是让《跟骚法》沦为空壳立法。
林为洲强调,真实社会的各种跟骚样态,都要尽可能的包容到立法范畴,让加害人无所遁逃,而不会因为法律的要件而获得逃避空间。
民众党立委蔡壁如表示,她赞成林为洲的想法,认为法律要件不应该限于性或性别的关系,这样会让职场的骚扰、疯狂的粉丝等跟骚行为,碍于与「性或性别」无关而不被纳入保护。民众党主张既然要立法,就该让法有明确性。
时代力量立委邱显智强调,跟骚行为与「性或性别」有没有关系,这是「内心的动机」,请问被害人要怎么举证对方是基于这个动机来骚扰?且实际上,警方接获报案第一时间,也必然会询问报案人,跟踪者是否基于性与性别来跟踪,一旦报案者无法证明,别说发出书面告诫,连后续的预防性羁押,乃至于救济管道都无法启动。
国民党立委叶毓兰更说,从台中玛莎拉蒂事件来看,警方连对于教育多年的「现行犯如何认定」都有实务上的困难,更何况要员警在没有具体事证情况下,判断跟骚是否与性有关?立院应该把法订清楚,而不是要求所有警察同仁都能举一反三。
面对在野质疑,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表示,《刑法》、性平三法、《社会秩序维护法》已能处理多数恐怖情人的问题,而《跟骚法》就是要补强漏洞。他强调,警察最重要的工作是维护治安,不应把跟骚的定义弄得很宽,否则恐怕连讨债集团打来都可以适用《跟骚法》,警察整天搞这个就够了。
民进党立委范云也说,当然在理想世界,把所有样态都放进去最好,但现在警察体系能量到底能做到什么程度?她认为,《跟骚法》定义已相当明确,不会产生误会。
警政署防治组妇幼安全科长陈玲君则说,如果不分类型与成因都纳入《跟骚法》,会让真正的被害人无法受到保护,导致警察与政府资源分散,形成三输局面。
历经第三次协商,朝野对于跟骚定义仍未取得共识,主持协商的立法院长游锡堃宣布未达共识的草案继续保留,留待院会表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