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借款不还怎么办 法官支招教你维权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会遇到熟人借钱的情况,很多人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一旦发生借款人不主动还款的情况,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男子借钱不还遭女友起诉

原告毛女士与被告沈先生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沈先生的母亲向毛女士借款7000元,并承诺有钱一定归还。毛女士通过刷信用卡在微信将7000元分3次转账给沈先生。沈先生收到转账后,再次承诺等发工资后就归还借款。

之后毛女士多次催促沈先生还款,沈先生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并将毛女士的电话、微信拉黑。毛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并支付信用卡逾期费2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随案提交了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

【判决】7日内返还借款本金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沈先生未向毛女士出具借条,但毛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实际向沈先生交付了借款本金7000元,毛女士提交的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该借款凭据予以确认。毛女士主张由被告支付信用卡逾期费、误工费、交通费,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释法明理,原告自愿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毛女士借款本金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规定》第九条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很多人都会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不要求借款人写借条。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微信、支付宝、短信等聊天记录、相关通话录音等,且该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寻找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证明双方有借款的事实存在,并能在借贷关系、借贷数额上有清楚的逻辑;如果有借据,但借据遗失的,债权人在不让债务人察觉借条遗失的情况下,与债务人沟通,保留债务人承认欠款的谈话录音或视频;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转账的,在相关系统打印转账记录。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之间在借钱时最好主动出具借条,以免日后为了钱而对簿公堂,最终变成仇人。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