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毒駕122公里高速撞死下班警 二審今維持國民法官認定

彰化县男子吴柏翰曾因酒驾被判刑,去年大年初二,吴在车内吸食安非他命后,开车上路,行经彰化市彰兴路一段,以时速122公里的高速,撞上骑机车刚下班的警员高伟伦,全案一审由国民法官审理,判吴8年6月徒刑,经上诉台中高分院后,今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判决指出,彰化县男子吴柏翰(38岁)曾因酒后不能安全驾驶的公共危险案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月确定,但他在去年1月22日下午3时许,先在轿车内吸食安非他命,隔天清晨7时许,吴开车上路,期间药性发作,数度闯红灯,行经彰化市彰兴路一段,接近圣安路的交岔路口时,吴以时速122公里高速,撞上刚下班骑机车的彰化警分局快官所警员高伟伦(28岁),高送医急救后身亡。

此案一审由彰化地院国民法官审理,国民法官审酌,吴在施用毒品达到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况下,执意驾车行驶于路上,无视公众往来安全,且于此案违规情节还包含,无照驾驶、超速、未注意车前状况、闯红灯,吴过失情节严重,而被害警员无任何肇事因素,还造成被害警员死亡结果及其等家属永久伤痛。

国民法官指出,吴柏翰在肇事后曾下车察看被害人,并未离开现场,仍有基本的良知,另也在案件审理时坦承犯行,在侦查中也承认施用毒品、违规驾车造成被害人死亡等犯后态度,依公共危险致人于死罪,判刑8年6月。

吴柏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台中高分院由审判长法官郭瑞祥、陪席法官梁尧铭、受命法官王铿普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今早宣判。

二审认为,前审已经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过半数意见评决,所量处刑度也无轻重失据或偏执一方之不当,自应予以尊重,检察官上诉意旨指摘原审认事用法错误及量刑过轻、吴柏翰上诉意旨指摘原审量刑过重,都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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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县男子吴柏翰吸毒后开车,去年1月间高速撞死警员高伟伦,台中高分院今驳回上诉,仍判吴8年6月徒刑。图/读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