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驾撞死人肇逃 国民法官参审判4年5月 上诉遭驳回

男子酒驾撞死人又肇逃,判刑4年5月(示意图,达志影像)

赵姓男子2022年酒驾肇事撞死石姓男子后逃逸,新北地方法院一审以国民法官参与审判后,将赵男依酒驾肇事致死判刑1年8月、肇事逃逸致死判刑3年1月,应执行4年5月徒刑。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仍判4年5月。全案可上诉。

本案检察官上诉指摘,原审审判长于审前说明时,未说明刑法第59条之法令解释,且国民法官终局评议之时间过短,国民法官无充分时间及机会正确理解刑法第59条之适用要件等,减刑不当,赵提上诉则以其坦承犯行尽力弥补,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量刑。

高院认为,一审在审理程序中具体举例说明,堪认已就刑法第59条适用及法令解释为必要之说明,且国民法官未对该条文表明疑惑,应认并无难以消化资讯、无法理解之情况,且一审考量之各项量刑事实,均无违反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之处,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