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指定公视董事长惹议 传播学者提说法解套

文化部预告将大幅修正《公共电视法》,其中降低董监事审查门槛和指定1人为董事长的条文,恐让公视沦为政府大内宣平台。(本报资料照)

文化部预告将大幅修正《公共电视法》,其中降低董监事审查门槛和指定1人为董事长的条文,恐让公视沦为政府大内宣平台。文化大学新闻系教授庄伯仲表示,在民主时代,「指定」通常意味威权、鸭霸等负面意涵,建议将该条文改为「行政院院长提名董事时并应同时提名1人为董事长」,观感便能提升,否则文化部只是自找麻烦。

文化部对于《公共电视法》的修法理由,在于现行条文已超过十年未修正,部分已不符合公视运作所需,无法提供合理经营环境。修法重点为:一、现任董事由17至21人降为11至15人;二、董监事审查委员会的3/4同意门槛降为2/3;三、行政院提名董事时,应指定1人为董事长;四、公视基金会业务范围,新增国际传播服务及交流;五、放宽政府每年捐赠公视的额度,不受限于9亿元上限。

庄伯仲〈公视修法解套?别再冤冤相报〉一文发表于《独家报导》,指出他曾在2010年担任公视第5届董监事审查委员,在立场上是支持文化部修法。因为现行审查门槛是相当高标准的3/4「宪法门槛」,在台湾当前的政治生态里,这样「不食人间烟火」的设计,很容易成为蓝绿恶斗的操弄工具。因此只要掌握1/4关键少数,就能影响全局,而重复上演「当我在野就挡你,换你在野就卡我」的冤冤相报戏码。后果就是理应适时选出的董监事,一拖再拖,最后朝野无奈妥协,才勉强上任。

庄伯仲提到,1997年《公视法》制定公布施行时,之所以坚持3/4「宪法门槛」,用意是在凝聚社会各界对于公视董监事的最大共识,因为兹事体大,必须是最大公约数的人选才有资格出任。但理论上陈义过高,实务上窒碍难行,因此早在2013年国民党执政时,行政院新闻局即有修法动作,研议将3/4门槛降为2/3,理由是避免少数否决多数。但在被在野的民进党批评为意图染指公视而不了了之。

庄伯仲认为,现在政权轮替,当年反对修法的民进党竟然力主修法了,这是标准的昨是今非,「换了位子就换了脑袋」,国民党好好地打脸一番也就够了,倒不必全面杯葛。毕竟一来人家愿意起义来归,附和你当年的主张,高兴也来不及,何必阻挠?二来国民党也必须为自己留些后路,因为日后总是有上台机会,不必锁死。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庄伯仲说,当初怀抱满满理想,认为3/4决才是王道的学者们现在不是保持沉默,就是转为支持民进党降低门槛。至于当年力挺公视法高门槛设计的民代,包含时任立委的驻日代表谢长廷,行政院长苏贞昌等人也有必要出来给个说法。

另一个争议点是「行政院院长提名董事时并应同时指定一人为董事长」。庄伯仲指出,虽然修订条文用了「指定」字眼,但无「指定」之实。因为董事长还是得经由立法院2/3同意通过,未必会过关。此外,因已昭告人选,因此在审查董事长时,必然受到更严格检验,反而不像董事互选董事长那么单纯。

「不过,文化部活该被骂!」庄伯仲表示,在民主时代,「指定」通常意味威权、鸭霸、由上到下、霸王硬上弓,是个会让人不舒服的字眼,外界自然很有意见。因此建议将该条文改为「行政院院长提名董事时并应同时提名一人为董事长」,给人的感觉应该好很多,文化部何苦自找麻烦?

庄伯仲认为,公视修法还是有其他不是问题的问题,像是依现行规定,公视董监事系由社会公正人士所组成之审查委员会进行选任,但荒唐的是,这些审查委员却是由立法院各政党以席位比例推举,这就注定无法与政治脱勾,如果不趁此次修法一并检讨,那还是永无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