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遭押理由曝!「應訊前串證秘書」早知檢偵辦內容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中)被控在桃园市长任内收贿,桃院今下午第三度开羁押庭确定羁押。记者季相儒/摄影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被控在桃园市长任内收贿,遭桃园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声押禁见,桃园地院前日二度裁定交保,检方再提抗告成功,桃院今第三度开羁押庭,最终法院裁定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法院今晚说明羁押理由,指出本案有事实足认郑文灿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应认有羁押之必要。
桃园地院就犯罪嫌疑部分说明,郑文灿经讯问后,否认有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嫌,惟此同案2名廖姓被告的证述及卷内相关通讯监察译文、通讯软体对话可佐,应认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至于声请意旨所指郑文灿泄密,依同案2名廖姓被告的供述及通讯监察译文,固然可以证明二人知道其中一人遭监听的事实,惟此秘密来源是否为郑文灿,卷内仅有廖姓被告的证述,最多只能形成郑文灿有泄密犯行的初步嫌疑,其嫌疑程度尚未达到羁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门槛。
检方声请意旨所指洗钱罪嫌,依卷内资料,尚不足以认定郑文灿有掩饰或隐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故此部分难以认为已达羁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门槛。
至于羁押原因,桃院针对逃亡部分说明,郑文灿所涉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于趋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证或灭证可能性较高,且被告具有相当的政商人脉及资历,具有更高的逃匿能力,郑文灿又否认犯行,而有躲避罪责的动机,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
串证部分,郑文灿在今年7月5日应讯前当天上午,以LINE传送讯息给施姓秘书,讯息内容与郑文灿应讯时答辩方向相同,可见郑文灿在应讯前已有管道得知检察官的侦办内容并拟妥答辩方向,并在应讯前将所拟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姓秘书。
施姓秘书替郑文灿作为与他人沟通联系管道,多次居间为2名廖姓被告与郑文灿传递讯息,足以居于传递案情讯息的重要地位,参酌郑文灿第一次应讯前,已有将自己答辩方向传送给施,显见确实有串证疑虑。郑文灿在2018年5月21日晚间曾前往廖姓被告住处,可见郑确实有可能私下与案件重要关系人会面沟通而加深其串证之疑虑。
桃院指出,本案涉及桃园市土地开发案,参与机关及承办人员众多,又尚在侦查阶段,相关证人的范围尚待侦查机关调查,依检察官的侦查计划,本案尚有其他参与土地开发有关人员尚未到案,而各该人员待证事实是为证明郑文灿接受廖姓父子请托后是如何实施相关职务上作为,与郑所涉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之构成要件有关。
检察官也已提出相关证人身份,而非凭空抽象论述,又郑文灿从政多年,政商关系密切,又曾任桃园市长,对于过去部属或本案检察官所主张的证人仍然存在基于过去职务或情谊所生影响力,应认检察官主张本案尚有勾串证人之可能性应属有据。
考量本案郑文灿所犯为重罪,其串证及灭证的可能性较高,综上所述,应认本案有事实足认郑文灿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桃院表示,串证的羁押原因本质上难以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较小的手段予以担保,本案尚有许多人证待调查,而收贿罪的犯罪实行具有其隐密性,高度抑赖侦查机关对相关证人证词的保全及勾稽,若一经勾串,便难以完整重现犯罪事实,又郑文灿与其他证人的沟通联系管道未必能为侦查机关所全盘掌握。
因此桃院认为,纵使就逃亡的羁押原因得以透过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担保,就现阶段的侦查进程而言,针对串证的羁押原因尚难透过其他侵害较小的手段予以担保,应认有羁押之必要,故命郑文灿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