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生存之道】張炎銘/申誡

图/abwu

当年满怀热情,总想满足民众需求

公职三十多年,统计奖惩纪录,累积四十八次嘉奖、六次小功,但左思右想,那些奖励多是圆满完成专案计划所得,严格来说都属职位上所应为之事,并没有值得夸耀的丰功伟绩,倒是有一次申诫,却刻骨铭心。

民国69年五月,我服役期满退伍。顶着硕士兼高考及格的光环,当时有三个职缺可挑选,一是指导教授介绍我去屏东农专(今屏科大)当讲师,二是中央单位缺七职等技士,三是省府机关要五职等工程员。

平常人不会挑职位最低的省府基层单位,但由于我家居台中,又正热恋也住在台中的女友,考虑其他两个职位免不了要另外花钱租房、谈远距恋爱,在许多人为我抱屈声中,我选择了省府。

年轻的我满怀服务热情,总想在自己权责内尽量满足民众需求,减少他们对政府官僚体系的不满。

民国70年年底,我奉派去会勘一件民众申请案。是某木材商申请在朴子溪河川公地上堆置木材。河川公地是否能堆置木材,法无明文规定,主要看有无妨害水流。我是刚入职不久的菜鸟,专业学识也许足够,但相关法规并不清楚,是否「适法」由其他组室把关,我与另一位同仁以「是否妨害水流」的技术观点参与会勘。

申请暂置木材的河川高滩地离水面有段距离,其高程在计划洪水位之上,也就是说,即使发生设计值的洪水,水流还不会漫淹过该高滩地,自然也不会妨害水流,因此会勘结论是同意申请。

解决民众需求,我不但高兴,也因勇于任事,民国71年五月获调升至其他课室为六等副工程司。

说「不行」比说「可以」容易得多

然而,不知是该木材商与他人有利益纠葛,还是他另行整地、变更原地形,或其他原因,有人向省府检举我们与该商人「不法勾结」。详细检举内容我并不清楚,好在我们去会勘时不要说吃一顿饭,连叨扰一杯茶都没有,因此虽然省府要求查明惩戒,但经查既无不法勾结,站在专业角度,我们也算说理得通,就申复免予惩处。未料,省府坚持「应予议处」,公文透过建设厅来来回回几趟,当时对公务员权益保障不如现在完善,拖到民国74年三月,我收到建设厅惩处令,以「堆置木材影响水流,妨害民众安全」为由,记了我们两位会办各申诫一次,并认为主办的会勘根本不必要,河川区域内不能堆置木材,他因此遭申诫两次。

若是不必要会勘,我是奉长官指派而去,过失怎算我头上?至于是否妨害水流,难道两位会勘者不够专业?那以后要由谁去判定?洪水根本上不去的滩地,堆置之物如何妨害水流?可惩处已定,长官知道我受委屈,只能以「功过互抵」的方法稍作弥补。当时公务人员差假浮滥,就以我去年「全勤,公差在一二○天以内」的理由,记了一个嘉奖。

尽管这个申诫已是最轻的处分,对我后来考绩、升迁并无影响,却让我的心荡到谷底,原来的服务热火被浇了一盆冰水,从此对民众申请案保守因应;法无明文的灰色地带,公务员直接说「不行」,比说「可以」要容易得多,且较无风险。

从此我就只有奖励,再没有惩戒了。那个申诫,现在看来倒像是对我过去认真服务的肯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