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擬禁地方政府 給企業上市獎勵金

中国司法部、财政部等起草征求意见稿,拟规范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涉及企业上市的相关行为,并拟定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企业上市奖励。有专家表示,此举明令叫停上市奖励金,目前实施的上市奖励政策恐面临清理。

综合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陆媒报导,中国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近日起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监管中介机构服务的相关收费问题,并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规定」提出,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若给予奖励,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据新浪财经引述「市场资讯」报导,地方政府给予上市奖励的情况在中国各地相当普遍,地方政府会按上市辅导、申报受理、获批上市等不同环节,将奖励分批次给上市企业。

如陕西省给予成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约新台币2100万元)。

而北京市给予的上市奖励金则相对多。若企业拟在中国主板、中小板上市,将获得专项奖励资金1200万元,若在香港、那斯达克等交易所成功上市,则可获得一次性专项奖励资金600万元。

有专家认为,该规定明令叫停「上市奖励费」,令已经推出并实施的上市奖励政策很可能面临清理,至于奖励的追回时限、范围和方式,还得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企业在「上市奖励费」的激励下,盲目进行IPO申报,有些公司在条件不够的情况下,甚至造假来进行申报,扰乱正常的IPO秩序。实际上需要地方政府拿钱帮助的,是还未上市的企业。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则应由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规定」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况: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透过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透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相关人士介绍,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看门人」的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等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