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罷免案查對 依法審定無差別待遇
中选会主委李进勇。记者潘俊宏/摄影
针对国民党记者会的质疑,中选会回应强调,罢免提议与查对工作都是依法查对、依法审定,过去以来对于任何立委、县市长罢免案的查对都是相同标准,没有差别待遇。
中选会表示,根据选罢法规定,选委会收到罢免案连署人名册后,立委、直辖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罢免应于「四十天内」查对名册,而非外界所指「四十天」。中选会作为主管机关,也须审酌罢免案的公职人员种类、法定连署人数、主办选委会规模和相关前例做法等,规定主办选委会的查对期限。
中选会指出,为确保查对作业顺利并确保结果正确性,请基隆市选委会以二人一组进行名册查对作业,该会若人力不足,得请求中选会协请联近市县选委会派员支援。
中选会表示,依照过去历次函释,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的缮写方式并未设限,因此,各项基本资料填写笔迹和签名笔迹不同,或多份连署书基本资料填写笔迹相同,但签名笔迹不同都属于有效。
另外,中选会多次函文重申,当选委会认为名册有疑似代替签名或盖章时,应该寄发查询单向当事人查询,选委会也应本于职权,综合其他事实认定连署人名册是否有伪造情事,不得只因当事人未回复查询单就剔除。
中选会指出,选罢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之选举罢免,由中选会、市县选委会办理。」第七条进一步明定「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县市长选举、罢免,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同时,中选会组织法及直辖市县市选委会组织准则也明定市县选委会是中选会所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