藻礁公投无退路 中选会:依法不符停止公投、撤案规定
前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盼藻礁公投有转圜空间,公投前环团若与政府达成共识,就可以依法停止公投程序。但中选会表示,公投二阶连署依法无撤案规定;且公投法第19条停止公投规定,适用的是「立法原则创制案」,但藻礁公投属性为「重大政策之复决」。
全国性公民投票,依宪法规定外,仅适用于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及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等4项。依据藻礁公投提案函内容,提案领衔人潘忠政勾选的是「重大政策之复决」案。
对于詹顺贵期盼引用公投法19条规定,让藻礁公投有中止。中选会发言人陈朝建表示,依公投法第19条规定,创制案或法律之复决案于公告前,如经立法机关实现创制、复决之目的,通知主管机关者,主管机关应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进行,并函知提案人之领衔人。条文所称创制案是指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而非此类以外的公投案,当然也不包括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等。
陈朝建也说,公投案经领衔人勾选为「重大政策之复决」,其后依法再经听证会的举办,以及中选会委员会议的审定,也确认为「重大政策之复决」的公投案,因此本案并非立法原则的创制案。
此外,针对公投法第11条有关撤案规定,亦即「公民投票案于主管机关通知连署前,得经提案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领衔人以书面撤回之」。中选会也表示,公投提案一阶提议可以撤案,但二阶连署,依法并无撤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