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减煤」公投补正后仍不符规定 中选会决议驳回
中选会委员会议今日于下午2时30分召开,直至傍晚5时40分许才结束。中选会会后说明,廖彦朋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应制定专法,使2030年以前达成核能发电比例不得低于燃煤发电?」案,经中选会于4月22日函请提案领衔人限期补正后,内容经委员会审议认定仍不符合规定,决议予以驳回。
中选会也说,经审议有举行听证必要以厘清相关争点的2案,包含李敏所提「核电厂延役」公投案,以及张善政所提「数位国家」公投案。
中选会还指出,有4项公投案先前已举行听证,经提委员会议审议,决议函请提案领衔人限期补正,包含张静所提「陪审团」公投、蔡中岳所提「您是否同意,在『高放射性核废料最终处置场』启用前,不得提出或执行新建、续建、扩建或延役核电厂之计划?」案
另外,还有吕秀莲所提「和平中立」公投,及黄泰山所提「你是否同意修改动物保护法,明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动保机关应执行无主流浪犬猫之诱捕、绝育」等2案。
针对「核能减煤」遭驳回,中选会代理主委陈朝建说明,委员会认为提案领衔人若认核电与燃煤发电是一体两面,但在公投提案主文中「核能发电比例不得低于燃煤发电」,即只要不逾越核能发电比重的前提下,燃煤发电比重亦有可能不用减低,甚至可在不逾越核电比重下,于提升核电比重时,燃煤比重也有提升空间。
陈朝建说,因此补正后的主文及理由书有模糊未明的地方,仍有提案内容不能了解提案真意之虑,经委员会审议认为此案补正后仍不符合公投法要件,如《公投法》第10条规定之公投案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决议予以驳回。
陈朝建也表示,公投提案为公民的权利,若提案被驳回后,领衔人除得以行政争讼外,亦得再提公投案,但仍需符合公投法提案的法定要件及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