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被窃油 隔12年求偿失时效
彭姓男子等3人2012年在桃园新屋窃油被逮,但中油去年8月14日才向桃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求偿,法院认为已经罹于时效,驳回告诉,可上诉。(赖佑维摄)
桃园市新屋区彭姓民营加油站站长与郭姓、林姓男子2012年组成窃油集团,在加油站对面租下百坪厂房窃油,中油公司发现油压异常逮到人,但因中油于事隔近12年后、去年8月14日才提出民事求偿,桃园地方法院认为请求权已罹于时效,驳回中油告诉。可上诉。
桃园地检署调查,彭男担任新屋1间加油站站长,伙同郭男、林男共组窃油集团,2012年时11月租用加油站对面厂房方便把风,甚至提供中油员工制服,另雇用3名外籍移工担任粗工,挖掘地道及凿穿油管、加装安全阀,再外接油管。
中油公司2012年11月21日23时许发现监控系统油压异常,派员前往查访后,12月11日发现有人凿穿柴油管及燃料油管,并从现场遗留的烟蒂验出DNA破获此案。桃园地院去年1月10日对彭男等3人依结伙3人以上窃盗未遂罪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中油认为虽然未被成功偷油,但是油管遭破坏,修复费用达57万8550元,去年8月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诉,要求彭男等3人赔偿。
桃园地院认为,中油报警后,员工于2012年12月11、17日接受警方询问,彭男等人也在同样时间制作笔录,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中油知道有损害及谁须赔偿时起算,2年间不行使会消灭,即使从有侵权行为开始起算,超过10年也会消灭。
中油却在2024年8月14日、彭男等3人开始破坏设备施行侵权行为近12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10年期间,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罹于时效。法院认为中油提告无理由,驳回告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