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董事候选人提名制改革 停、看、听

对于现行制度设计,各界最大质疑,在于其球员兼裁判之吊诡。可以自行提名候选人的董事会,竟然享有审查其他股东所提候选人资格之权限。明知此种利益冲突存在,公司法为何依旧赋予董事会审查权限?原因在于,该项提名权之本质。此种提名权在公司法理上被定位为股东的共益权之一,其行使结果不仅会对股东本人产生影响,亦具有第三人效应而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带来冲击。

有鉴于此,尤其是日本政府最近开始对此类股东提案权审查实务运用之情况,展开调查研商因应之道。

原本,董事(会)对其业务执行就负有高度的忠实注意义务,积极创造公司利益,消极防范弊端及滥权;即令被质疑有利益冲突之嫌,董事会亦不能因此放弃其把关权利滥用的守门员角色。未能从各个层面正确认清董事会于提名制中所扮演的多元角色,即贸然主张应由法院、甚至行政机关介入,替代董事会的审查权限,不啻是对公司治理理念的根本破坏。

况且,董事会倘若滥权,不仅各董事因违反忠实注意义务而会被究责,与此相关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亦可能因此无效或被撤销。另一方面,若董事会怠忽职守、未能严格审视被提名人资格,任令不符资格者列入候选人名单,可能导致该次股东会之董事选任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必须重新召集股东会、重跑一次选任程序,造成公司资源无谓浪费,董事并须负担其法律责任。

更重要的是,在公开发行公司已被强制要求设置独立董事,赋予其监督其他董事滥权或怠忽职守的重责大任后,为何不能善用独立董事权责、强化公司治理,而一定要由外部不具专业、毋庸对其错误决定担责的法院、行政机关介入公司自治,实在令人不解。

董事候选人提名制时而被赞颂为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必要制度,惟从其施行后发生之具体事例来看,由于其成本远较征求委托书、发动公开收购等途径为低,且在我国散户股东着重短期利益,对公司长期经营之冷漠氛围下,实已沦为市场派股东争夺经营权之利器;且往往因其股权持有成数不高,并无法借此全数替换原有董事,反倒带来分裂的董事会,阻碍公司正常经营。

在公司法必须大幅修改以符合国人期待之浪潮下,董事候选人提名制似应做某种程度之改革,但从事改革应当回归事物之本质,笔者建议应可从明确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审查机制、强化独立董事之参与,或参考德国关于董事提名优先表决的制度等方向为修改,以强化现行法制之不足,也期待司法机关能建立尊重经过公司采严格形式审查后所为董事提名之案例,以落实尊重公司经营判断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作者为万国法律事务所资深合伙律师、前清云科技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