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防範非法繁殖場與動物走私 應從源頭管理
我国动物走私与动物养殖场虐待动物事件频传。图为新北市动保处在三峡破获一处非法繁殖场。图/新北市动保处提供
10月4日为世界动物日(World Animal Day),值得庆幸的是,国人动保意识逐渐擡头,年底选举许多候选人也纷纷提出动保政策,然对于非法繁殖场、走私动物问题却较少着墨,这方面有待从源头管理。
我国动物走私与动物养殖场虐待动物事件频传,举其荦荦大者:去年在高雄查获154只走私品种猫,防检局依法将所有猫咪安乐死;今年8月起动物志工在桃园市私人狗场发现大量的动物骸骨,计有121颗头骨(119颗狗头骨,2颗猫头骨),宛如动物坟场;9月新北火灾意外查获非法繁殖场,饲主担心扰邻还割除52只犬只声带等。
在利之所趋下,宠物繁殖场争抢繁殖市场新流行的宠物,国内缺乏新品种,业者就以近亲交配及不断繁殖等不人道的方式大量繁殖,等到没有生产力或患病后,就将无价值的母犬丢弃山区。实际上,我国《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动保法》)对于繁殖场有其规范,要求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及评鉴,惟政府却未完全落实。
此外,国内不肖业者还与大陆以及东南亚的繁殖场合作,大量繁殖时下最受欢迎的品种宠物,不但有许多遗传性疾病,还可能带有传染病。在巨大套利空间的经济诱因下,即使提高罚则,亦难以禁绝这些走私行为。
我国于2015年修订《动保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贩卖特定宠物。但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之业者,得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许可期间,以三年为限。」易言之,仅有依法领得营业证照之业者才能从事宠物的买卖。
第 22-2 条第1项并规定:「经营第22条特定宠物之买卖业者,其宠物来源,应由取得许可证之宠物繁殖场或宠物买卖业者供应之;并应于完成晶片植入后,始得买卖或转让他人。」走私与非法繁殖动物需透过宠物繁殖场或买卖业者管道贩卖动物,若能确实管制这二个源头,即可封锁其销赃路径。
本文以为,政府应强化繁殖场管理,《动保法》对繁殖场管理仅有第 22-1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及评鉴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其查核及评鉴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前项查核报告应定期公开。」(第二项还是在去年新增)。现有的规范几乎都未曾落实,且相较于其他国家的规定,这样的规范明显不足以保护动物。
我国可仿效德国的做法,该国于2001年通过的《犬只条例》(Hundeverordnung),对商业繁殖场与一般家庭采相同标准,需有健全的设备及环境,并需提供动物充足的活动时间,及限制母狗一年最多生一次,一生只能生三次。去年六月通过的修正,内容新增不少保护规定,如每天必须和小狗至少相处四个小时。
再辅以落实「动物登记」制度,完整记录繁殖场的动物族谱与流向,即可完全掌握市面上所有的销售宠物,加上定期追踪与不定期的抽检,让走私与非法繁殖动物难以进入市场,切断供应链,使其无利可图,进而降低走私的诱因。
我国《动保法》即使未臻完备,相关规范已通过多年,主管机关却消极以对,实难辞其咎,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官员就祭出严刑峻罚,在庞大的利益下恐徒劳无功。切断走私与非法繁殖动物的销赃管道,才是釜底抽薪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