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执行法院应负责腾退交付法拍房,严禁声明“不负责腾退”
摘要: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第8条明确要求,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法拍房因其价格相对较低,受到一些购房者的青睐。但是,由于法拍房背后可能隐藏着较为复杂的利益纠葛,购房者的权益有时会得不到保障。比如,某地就出现了购买法拍房10年之后,依然无法入住的情况。还有业主购买法拍房后,因开发商和其他单位还存在纠纷,物业拒绝为其开通水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坦承,有的执行人员财产调查工作不够充分细致,未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信息就上网拍卖,导致买受人发现“货不对板”,引发后续争议。
由于个人购房者调查和维权能力较弱,面对法拍房出现的问题,维权起来难度较大。此次最高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对涉及不动产的司法拍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执行法院应负责腾退交付不动产,指导意见还要求,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具体而言,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