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草案规定撤销潜逃者护照 港府:永久撤销而非暂时
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资料照/中通社)
香港立法会12日继续审议落实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草案提到,可针对违反国安条例的潜逃者,撤销其特区护照。港府表示,潜逃者护照一旦被撤销,则属永久撤销,而非暂时性质。
草案内容提及,可针对违反国安条例的潜逃者,撤销其特区护照,入境事务处处长可接管该护照,任何人不得针对有关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
香港电台报导,有立法会议员关注,潜逃者的特区护照是否只在指定期内撤销,当有关人士归案就自动恢复为有效?香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说,目前已有机制处理,当有关人士的特区护照失效时,入境处会通知外国的入境部门,并会与航空公司联系。
署理律政专员萧敏旋则表示,有关潜逃者的护照一旦被撤销,则属永久撤销,而非暂时性质。
另有议员关注,条例并无限制潜逃者在护照被撤销期间申请新的护照,令潜逃者有可能提出上诉,因此建议当局应加入相关限制的字眼。另外,潜逃者是否仍享有社会福利,例如获发消费劵及公屋等。
对此,邓炳强回应称,会考虑写清楚条文,加入潜逃者不能再申请新护照的字眼。至於潜逃者的福利事宜,有关金钱方面,条例已有其他部分可处理,而房屋的部分,当局亦可透过现有行政措施处理。
另一方面,港府表示,计划修订「潜逃者」的定义,将积极考虑删除「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才是指明「潜逃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