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台青担任大陆社区职务 各罚10万确定
台青到大陆担任社区主任助理遭罚10万元,提告结果最高行政法院判决逆转败诉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曾雅琦等27名台湾民众,4年前到大陆福建厦门担任「社区主任助理」,遭内政部认定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各罚10万元,27人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撤销裁罚,内政部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改认定27人违法、各裁罚10万确定。
27人平均年龄不到30岁,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驻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专职参与社区治理工作,领取人民币1万至2万3000余元不等月薪;内政部认为,曾女等人职务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居委会又是大陆政府基层组织,属禁止任职的党政军机构,裁罚每人10万。
曾女等人不服,提行政诉讼抗罚,北高行审理后认为,曾女等人的工作内容是提供社区规画意见、企画发想,不参与居委会实际运作,性质类似顾问,没有政治性任务,也未涉及公权力行使,难认定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撤销裁罚。
内政部不服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女等人担任的工作,具有大陆地区基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相当于村级行政组织,属于台湾陆委会规范禁止的政治性机关及团体。
合议庭认为,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人民不得担任公告禁止之中国大陆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这样的规定,是立法者考量国家安全的重大性与不可回复性,只要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体制已具有抽象危险,就应该规范禁止,不以发生实质危害为要件。
合议庭表示,曾女等人在大陆地区担任这些职务,已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内政部裁罚法定最低罚锾10万元,属适法有据,改判曾女等人败诉、须各裁罚10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