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性侵邻居女童还拍片!变态男「换手机不忘备份」 重判14年

▲桃园吴姓男子2度性侵8岁女童,遭判刑14年。(示意图,非本案当事人/取自免费图库pakutaso)

记者郭玗洁/桃园报导

桃园吴姓男子有恋童癖好,见租屋处楼下小吃店老板的8岁女儿年幼可欺,对她2度性侵得逞,并将过程拍成影片。全案曝光后,警方还在吴男手机中,发现他到公园尾随跟拍其他女童的照片,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将他起诉。桃园地院审理,吴男被依2个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重判14年。吴男上诉到台湾高等法院遭驳回。可上诉。

判决指出,吴男于桃园某2楼租屋,因时常到1楼小吃店用餐,与经营小吃店的母女相识,2013年吴男见女儿贝贝(化名)年仅8、9岁,经常在课后及周末帮妈妈收拾店内碗筷,趁机以食物、礼物为诱饵,取得贝贝信任,再趁她妈妈忙着煮面时,偷偷把贝贝带到住处,无视她尖叫反抗性侵,事后吴男又以带贝贝到麦当劳为由,将她骗到旅馆再度逞欲,并将2次侵犯过程通通拍下。

直到贝贝的舅舅某次到吴男脸书下留言后,突然接到陌生人私讯,传送贝贝遭到侵犯的影片,全案才曝光。警方持搜索票到吴男家搜索,发现吴男手机里不仅有性侵贝贝的影片,还有吴男在公园尾随、跟拍其他女童的照片。吴男则在审理时辩称,「当时没有女朋友,平常也都跟贝贝玩闹在一起,时间久了,不小心就性冲动了」。

法官认为,吴男在警询时,屡次使用「命令」等字眼描述犯行,可知他以「主人」自居,将贝贝视为提供性服务的工具,任意奴役蹂躏,审酌他从事固定式塔吊工作,月收入约3、4万,且于2002年就曾因猥亵未成年少女遭判刑等情,依2个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各处8年8月徒刑,合并处14年徒刑。

吴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后,法官认为,吴男除了病态性的对女童感到性吸引力外,更会到幼童常会前往的场所跟拍、尾随,将自己的性欲付诸行动,让附近居民惊惧不安,对社群安群危害相当大。另吴男犯后虽换过多次手机,但都会特地将性侵贝贝的影片备份到新手机上,且未设置手机密码,让身边的人都能轻易观览,是否真有悔意令人存疑。

法官指出,吴男虽和贝贝母亲以3百万达成调解,声称「出去才有办法履行,我在里面要拿什么赔」等语,但迄今分文未赔偿,也自承经济状况仅是免持,可见吴男的调解只是为了减轻刑期,并未真心想补偿,且他在侦审时仍维持物化幼女的价值观,急需监禁处遇反省,判原审量刑适当,驳回上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