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物权利归属无明确规定 引入技术调查官帮啃“硬骨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丁丽。

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元宇宙、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兴起,在数字经济时代,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唯一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回应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如何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南都记者对话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丁丽。

新型不正当竞争案大幅增长

涉及推流、关键词搜索排名

南都:数字经济时代,案件审理呈现的最大变化是什么?

丁丽:最大的变化是一些涉数据相关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有比较大幅度的增长。

南都: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丁丽:有的涉及网上平台购物,还有一部分包括算法、数据权益、竞价排名等典型的数字经济案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体现为广告屏蔽、账号租赁、数据抓取、技术手段干扰、关键词推广、刷量炒信、流量劫持等类型。

南都:用户使用短视频平台、聊天软件时,哪些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丁丽:近两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确实遇到过相关案件。例如,有的科技公司会定制专门的软件嵌套到微信内,用于制造浏览量、点赞数据、群控批量操作等,这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构成不当竞争。在一些知名短视频直播平台,有的科技公司会利用嵌套的软件制造虚假流量,干扰该平台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的精准分发机制,破坏平台的运行秩序,这些公司的行为也是可以认为构成了不当竞争。

南都:“关键词搜索排名”的背后隐藏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丁丽:互联网用户通过关键词检索通常可以快速查询到目标信息,这样的现实需求也导致出现了通过将他人的商业标识设置为自己运营的网站或产品的关键词,通过傍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如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推广。

一般而言,关键词检索所涉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关键词使用分为显性使用行为和隐性使用行为。显性的搜索是将他人商标或商业标识作为关键词,且在搜索结果的网页标题、描述等内容中也使用了他人商标或商业标识。隐性的搜索行为则在于仅将他人商标或商业标识作为搜索后台选定的关键词,在搜索页面中链接网页的标题、描述中不直接呈现,但是当用户通过该关键词搜索时,被诉侵权的相关内容却会在搜索结果的前列位置中出现。即搜索出来的内容并不包含关键词,现在隐性的搜索行为是有争议的。有些观点认为隐性搜索关键词也构成不当竞争行为,但有些观点则认为属于正常的竞争模式。

在全国最早成立技术调查室

任命和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

南都:您如何看待Sora等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丁丽: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但有一些学者已经在做相关研究。总体来说,当下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权属应该归于AI。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用户使用了比较复杂的提示词或数据,但是使用者还不能控制AI生成物,AI生成物具有不确定性,所以AI生成物不应当归属于使用者。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用户使用的提示词、数据或者模型已经达到了独创性标准,生成物就可以归属于使用者,可以享受作品权利。

现在有的案件还是持第三种观点,我个人也是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这个问题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的发展来确定最终的结果。

南都:如何破解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技术难题?

丁丽:我院是全国最早成立技术调查室、建成技术调查实验室、任命和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法院。其中,技术调查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帮助法官理解技术难题。例如,在涉及5G算法技术的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问题,从侧面也帮助当事人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作为一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我认为眼界一定要开阔,要保持对社会生活的敏感度,比如对大模型的应用,知识产权法官都要有所涉猎,到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向你解释的专业内容,作为法官来说必须要理解。如果理解不了,就可以由技术调查官来帮助理解,如果还是理解不了,我们还可以咨询专家,总之一定要把案件搞清楚。

注重强化惩罚性赔偿适用

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裁判规则

南都:如何为高新企业和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现代化诉讼服务?

丁丽:我院有一套完整的远程诉讼服务体系,逐步建成了以“巡回审判法庭+诉讼服务处”为载体,覆盖大湾区、辐射其他地市的跨区域远程诉讼服务体系。

在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我们都设置了巡回法庭,或者是诉讼服务处,还有远程的诉讼服务平台,这个对当事人是非常友好的。

南都:在诉源治理方面有哪些做法?

丁丽:我们在诉前调解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成立了广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以驻院律师工作室为核心载体、以特邀调解组织为延伸抓手,实行专业调解、行业调解与远程调解三种模式,从源头深入推进“一站式建设”,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此外,我们还会积极地向相关企业发送司法建议,通常能够得到很好的反馈。

南都:“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哪些积极作用?

丁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作为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施以填补损失以外的额外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合并适用,能够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与遏制功能。近几年,我们在惩罚性赔偿上做了很多尝试,在一些案件中注重强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当事人反应非常好。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对相关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南都: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设想?

丁丽:面对数字经济时代涌现的新类型案件,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调研,除去对国内外相关已有案例进行梳理,还要深入企业调研,特别是加强对新兴技术的认知和了解。我们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也希望在国际层面进一步加强关于数字经济方面的交流,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中的裁判规则,更好地服务新经济新动能。

采写:南都记者 赵青 曾俊豪 实习生 赵美琳 谢炜杰 吴飞燕 李洋

通讯员 侯洁 罗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