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T征收率分流、调高 勤业众信建议关注三重点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税务负责资深会计师张瑞峰指出,修正重点在于未来将依企业规模分流采用不同征收率,亦须注意非历年制、并购情形之适用门槛规定,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应注意该机制之适用及未来征收率调高为15%之影响,相关关注重点有三。

首先,张瑞峰指出,营利事业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一般营利事业所得及分离课税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为基础,主要调整加计证券期货交易所得、合于奖励规定免税所得、国际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分行所得及其他经财政部公告减免之所得等四大类所得后为基本所得额,据以计算基本税额再与扣除投资抵减税额后之一般所得税额比大小补缴差额。于此课税架构基础下,114年度起征收率调高为15%(征收率调整系报请行政院核定,无须经立法院三读修法),势必大幅增加有前述四大类免税所得企业之税负,主要受影响行业诸如金融业或是享受巨额投资抵减税额的科技业。

其次,基于相关修法系为因应全球最低税负,针对大型集团企业分流适用立意良善。而根据目前财政部依111年度所得税申报统计资料,台湾约有36家以上之跨国企业与在台外商跨国集团符合资格且有效税率低于15%,即将面临征收率调高之税负影响。然而,值得探讨的是,若部分大型集团企业所属营运地点尚未受GMT相关机制如IIR或UTPR等影响而须缴纳补充税款下,则基本税额征收率调高为15%,于大型集团企业是否一体适用有待商榷。

最后,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税务协理刘纹廷也提到,如前所述之现行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计算逻辑仍以课税所得为基础,与GMT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进行有效税率调整计算是否达15%之计算逻辑完全不同,则因应GMT所为之所得基本税额分流及征收率调高,能否达到大型企业GMT税负缴在台湾之效果,其可行性及妥适性尚待评估。若着眼于避免属我国减免之税收被其他国家征起,则规划导入符合国际标准之QDMTT应较可达到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