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老師當8歲童眼前開BB槍 不當管教判刑

高雄市某补习班林姓老师拿BB枪,在年仅8岁的安亲班学生面前开枪,遭家长控告恐吓。他虽称,只是要制止这名学生吓同学的行为,但法官认为已构成不当管教,对这名老师依恐吓罪,判刑拘役45天,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姓男子是高雄市三民区某文理补习班附设国小安亲老师,2022年3月至去年3月,为管教班上1名8岁的国小学童,恫吓学童「外婆再跑来跟我讲,或是跑去跟警察讲,我就用这样的力气踹你」、「你再用拳头去打别人的桌子,我就用拳头去打你」,期间又曾拿钥匙、水壶作势攻击这名学童。

去年3月初,林姓老师更出现管教脱序行为,随手拿出之前没收其他学生的BB枪,在补习班门口骑楼下,当着这名学童眼前,向一旁开枪,没打学童,但BB弹射至邻居门口。学童母亲得知,认为老师的行为太夸张,控告林姓老师恐吓。

林姓老师在教育局、检警调查或法官审理时,称这名学童欺负女同学,他曾告知学童的外婆,但没获正面回应,后来学童又踹、打别人的桌椅、没写功课,为了制止学童的行为,才随手拿BB枪、水壶、钥匙要吓他;拿BB枪那次,只是把学童叫出门口,告诉学童「我拿来丢你可以吗」,当时拿BB枪是反着按才发射,没打到人,目的是要吓学童,制止他的行为。

高雄地院合议庭认为,补习班老师虽不受教师法规范,但教育基本法规定,学生的学习、受教权、人格发展权应予保障,学生不能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而且补习及进修教育法如同教师法,行使管教权应符教育目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若以不必要及不相当性的管教方式伤害学生身心,为法所不许。

法官认为,受管教的学生当时是仅8岁的儿童,不能完全明辨是非,老师不能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方式来告诫、教导学童,如以此种方式反而让儿童学到弱肉强食的观念,虽林出于管教目的,管教手段已不利学童人格健全发展,没必要性及相当性,已构成不当管教,不影响恐吓罪的成立,判这名老师有罪。

安亲班老师不当管教学童,法院判老师有罪。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