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签和解书竟伸咸猪手袭胸 法官减刑轻判理由曝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审理李姓老翁涉及性骚扰案时,以李翁为已年满80岁之人,依法减轻其刑。(孙英哲摄)

彰化1名八旬李姓老翁,因与1名妇人商谈车祸和解事宜时,趁签立和解书的机会对妇人袭胸及亲吻颈部,结果挨告。老翁否认犯行,辩称是在帮妇人拨开鸟屎。法官未采信老翁说词,认定他已违反《性骚扰防治法》,但念及他已80余岁,年事已高,依法减刑,审酌后轻判2月徒刑。

被害妇人于警询、侦查中均证称,她因儿子与被告李姓老翁发生交通事故,乃于去年6月15日下午,至李姓老翁住处商谈和解事宜,在签立和解书时,李姓老翁问她可否抱一下,她说好,李姓老翁便在抱她的过程中亲她右边脖子,并用手抓她的左胸部,她推开李姓老翁。

妇人当时吓坏了,但李姓老翁没什么反应,继续签和解书。妇人因不知道如何处理,直到同年同月19日上班时,在工作场所告知与她较好的同事上述发生经过,在诉说的过程中情绪激动,不断哭泣,同事告知不宜姑息,应报警,她当天向彰化警分局报案。

被告李姓老翁虽坦承有在其住处与被害妇人商讨车祸和解事宜,签立和解书,但他否认有何性骚扰犯行,并辩称,他仅伸右手帮被害妇人拨左边腰侧的鸟屎,没有触碰身体。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李姓老翁于警询、侦查及审理时对于本案案发经过的供述不一,其所辩当属临讼置辩之词,已难采信,堪认告诉人所言被告先向其称可否抱一下等语,经其应允后,趁其不及抗拒之际,以右手触碰其左胸部并接续亲吻甲女右侧颈部之性骚扰等经过为真。

法官指出,《刑法》第18条第3项规定,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被告于为本案犯行时,为已年满80岁之人,被告年事已高,所能承受之刑罚自当不如青壮年人,不宜以相同标准处断,即能达成刑罚之效果,依法减轻其刑,审酌后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刑2月。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尊重身体自主权!请拨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