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拜遇邻居攀谈聊八卦 色男提「刺激一下」突伸咸猪手袭胸

宜兰县一名林姓男子涉嫌在庙内对妇人伸出「咸猪手」,触摸对方胸部。(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宜兰县一名林姓男子涉嫌在庙内对妇人伸出「咸猪手」,触摸对方胸部。法院判决林男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案发于今年2月25日,当天上午10点44分,林男在宜兰县大竹围福德庙内见到正在拜拜的A女,随即上前攀谈并持续约一个半小时。期间,林男不但聊到住隔壁的计程车司机「叫小姐」的八卦,甚至提出「给你两千元去我房间」等不当要求。面对A女拒绝,林男仍不死心,说出「刺激一下,我们两个知道就好」的话语后,趁A女不注意,伸手摸了她的胸部。

A女事后报警处理,并于警询时表示,当时她立刻将林男推开,喝斥「不要动手动脚」,但对方仍不断想要伸手进入她衣服内。正巧A女的儿子此时到达庙中,林男见状急忙逃回家中。

A女并于事发当日中午,透过LINE向姐姐表示「我家邻居好恐怖,早上在庙里聊了一小时多,开始伸手摸胸部」。法院审理时,A女的证词与警询、检方讯问内容大致相符,且具体回忆当天事发经过,证词可信度高。

且林男事后曾两次前往A女住处道歉,并对A女及其母亲表示「我知道我错了」,并请求对方和解。然而,A女强调和解须正式签署和解书,且拒绝私下解决,并要求林男勿再骚扰。林男再三恳求A女「算我拜托你们好不好」,但最终仍未获对方谅解。

检警调查发现,林男案发后的行为,显示他试图透过私下请求和解,以换取告诉人撤回控诉,足证林男确实有性骚扰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林男趁A女不及抗拒之际,伸手触摸对方胸部,侵犯了A女的身体自主权,行径实属可议。虽然林男辩称是A女主动要求2千元,但法官认定林男说词为卸责之词,难以采信。考量林男素行普通、未与被害人和解及其犯后态度等因素,法官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判处林男有期徒刑三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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