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包狂人遥控引火 辩要烧仿冒品判决结果出炉
背包狂人遥控点火烧毁军用品店遭法院判刑。(资料照)
号称「背包狂人」的刘姓男子,因商业纠纷而心生不满,去年10月7日,竟以遥控方式点燃汽油,企图要烧毁内湖「J-TECH翔稳军品」,虽未没有酿成人员受伤,但也让店面内墙面、装潢、商品、物件受烟熏黑或烧失,士林地院审结,依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10月。另持有毒品大麻,处拘役40日,得易科4万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刘男虽已着手放火行为,因消防员即时将火势控制扑灭,火势未波及其他楼层及建筑物,建筑物未达烧毁之程度,属于未遂,依法予以减轻。
刘男坦承犯罪,辩护人请求依自首、不能辨识违法能力减轻其刑,但法官认为,刘男先行组合制作上开点火装置,案发前驾驶上开车辆,前往上开店面,佯装为顾客选购商品,趁店员疏不注意,将上开点火装置放置于背包商品内,又驾驶上开车辆返回上开店面前,远距操作遥控器启动点燃上开点火装置后离去,可见其犯罪手法具高度之计划性、缜密性,认定刘男不具精神障碍,不予减刑。
另外,案经警消到场扑灭火势后,研判是人为纵火,转由警方接续侦查,经警方依相关事证及情资循线调查后,确定身分并在案发后3日在桃园市杨梅区新农街等地执行搜索,查扣相关证物,并不符合自首要件。
判决指出,刘男放火行为罔顾公共安全,遥控点燃上开点火装置,无人在内,究与直接朝现有人所在之店面放火之行为态样不能等量齐观,而刘男辩称想破坏被仿冒之商品,无从正当化其放火之犯行,考量刘男并未与被害店家达成和解或赔偿其损害,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