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认证 微信红包属赠与 可不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帐性质有所差异,红包属于赠与,转帐则是借款。图为一对夫妻展示儿子春节时发的微信红包。(新华社资料照片)

在大陆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帐十分常见。但如果一旦产生金钱纠纷,经由微信「红包」给出的钱可不见得要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帐性质有所差异,红包属于赠与,转帐则是借款,并以此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2900元(人民币,下同),该事件也冲上大陆网路热搜讨论。

该案件的原告刘女士表示,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周先生。之后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帐、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万5669元,经多次催促未曾归还。周先生则辩称这些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帐2种方式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意思,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针对刘女士发送的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认定属于赠与,无需周先生偿还。

但针对微信转帐的1万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却无证据证明刘女士有赠与意思,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等情况,认定通过微信转帐支付的款项属于借款、应予偿还。

审理法官进一步说明,微信转帐和微信红包,二者虽然都是通过微信软体操作付款,但应从不同功能与属性,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微信红包是微信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设置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中国民间习俗给付的「红包」,在通常情况属于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另要注意的是,有特殊意涵的转帐金额如「1314」、「520」也可能被认定赠与。在另一起纠纷事件中,南京的李先生和杨女士恋爱不到1年后分手。李先生要求杨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23万多元转帐,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互相支出金钱属于自愿,性质也是赠与而非彩礼(聘礼),并结合李先生收入水准,最终判决驳回请求。